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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鸟枪换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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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器法》于1934年颁布,人称NFA,与目前的(2023年)NFA法案类似,法案对该法所界定的火器制造和转让征税,并对从事进口、制造和经营NFA火器业务的个人和实体征收特别(职业)税。

该法还要求财政部对所有NFA火器进行登记。

受1934年法令管辖的火器包括枪管长度小于18英寸的猎枪和步枪、某些被称为“任何其他武器”

的火器、机关枪、火器消声器和消音器。

但实际上,这条法案违宪,导致几乎没办法应用。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公民拥有“自证其罪”

这一法理特权,也就是“沉默权规则”

不能强迫一个人证明他自己有罪。

但这条法案中,如果未登记枪支的拥有者按照国家枪支管理局的要求申请对枪支进行登记,财政部可向国家当局提供关于登记人拥有枪支的信息。

然后,国家当局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起诉其拥有违反国家法律的人。

不登记违法,登记了却会留下罪证……

基本理论如下

假如我是一个美国平民,我持有一支老式的冲锋枪,违法了,但我是合法公民,为了避免不登记违法,所以我去登记了,交税了。

但是登记的是财政部,他们反手把我的登记信息交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因为我曾经非法持有自动武器判我有罪。

但这一法案就这么稀里糊涂的持续应用到了1968年《国家火器法》第二章出台,也就是NFA第二修正案——《枪支管制法》,这个修正案修正了“火器”

的NFA定义,增加了“破坏性装置”

这一概念,进一步限制了全自动射击的所有,扩大了“机枪”

的定义。

进一步压缩平民持有自动武器的可能。

《火器持有者保护法案》和1968年颁布的修正案一样,是对原有的《国家火器法》再次修订,用于限制所有平民持有1986年以后生产的所有的“自动武器”

,也就是“MachineGun”

(机枪),“SubmachineGun”

(短机枪、冲锋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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