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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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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立即起身,“反对,请辩方律师不要凭感觉、凭想象以及主观意识推断,扭曲事实。”

……

谢东上庭。

辩方律师道,“谢警官,公诉人刚刚质证时提到打更老头的口供说地毯上的血迹是以前流的鼻血,你懂痕迹检查,这是流鼻血吗?”

谢东道,“从出血量以及血迹分布情况来看,绝对不是。”

谢东做了个小实验,如果是流鼻血,血滴垂直落下,血迹呈圆形或类似圆形,抑或是椭圆形,但运动状态下的滴落血迹在运动方向的一侧往往还有喷溅形状。

辩方律师道,“你认为这些血迹是什么操作留下来的?”

谢东道,“发生过打斗。

当时李舰在对姜暮实施犯罪,而姜暮持刀自卫,并在李舰手心和右侧腰处留下刀伤。”

公诉人道,“反对,痕迹学专家已经出具鉴定报告,无法确定痕迹是前一晚发生。

且辩方律师存在故意引导行为,证人证词全靠猜想而无实证,这样的证人证词毫无意义可言。”

辩方律师道,“在您与李舰接触过程中,有没有发现李舰性侵姜暮的其他蛛丝马迹?”

谢东道,“李舰曾亲口在我面前提到过姜暮会在不承认被性侵的前提下为他做不在场证明,李舰的有恃无恐令人发指,他是一个天生的恶魔。”

公诉人道,“反对——所谓的亲口提到是什么时候,请提交相关审讯笔录。

另外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我拒绝证人对死者进行人格侮辱。”

辩方律师道,“尊敬的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综上完全可以说明,被告人姜源杀人动机尚存在疑点。

“我方之前提交的108号证据是开庭前我向武之华取证时录的口供,武之华未否认她知道姜暮被性侵,也未否认当晚在山上,她与张文斌吵架时提起过姜暮被性侵一事,所以,真相是我的当事人姜源是因为在山上意外得知女儿被性侵而张文斌又是包庇者的这一事实,才一时激愤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杀了张文斌,后又因要为女儿报仇才杀死李舰。

而本案中的两名被害者并非公诉书中所述的优秀良民,他们一个是十恶不赦的□□犯,一个是道德底线极低的包庇犯,甚至有可能是共犯。”

审判长道,“公诉人意见。”

早在这个案子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公诉人便认为姜源杀张文斌用了十四刀,杀李舰用了十八刀,行为极端,而姜源陈述的杀人动机显然过于薄弱,一段时间内,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检察机关同事的重视,可是,始终找不到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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