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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秦汉时代的政治和文化(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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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根本解决的办法何在呢?那就在于“删定律令”

按汉朝的法律,是沿袭自秦的,秦朝所用的,却是李悝所定的六篇之法。

汉初,萧何改为九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为十八篇。

后来张汤又加了二十七篇。

赵禹加了六篇,共为六十篇。

而又有汉朝的例案随时编集起来的,谓之《令甲》、《令乙》……《决事比》,大概其初苦于法文太简,不够用,于是不得不随时增加;而其增加,绝没有条理系统,以致也有互相重复的,也有互相冲突的。

司法的人,就大可上下其手。

《汉书·刑法志》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

因为法律太杂乱,难于使用之故,于是解释的人很多,到后来就也都承认它可以引用。

《晋书·刑法志》说:“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再合起《正律》和《令甲》、《决事比》来,就是“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简直是不可收拾了。

删定的必要,前汉时人就知道的,所以汉宣帝留心刑狱,而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说这是一时的事,“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

宣帝未及措置,到元帝、成帝手里,才下诏议行。

班固说“有司……不能……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

所以到后汉时,还是错乱得那么样。

直到魏文帝手里,命陈群、刘劭等删定,才定为新律十八篇(新增十三篇,旧有的六篇,废掉一篇)。

晋武帝还嫌它“科网太密”

,再命贾充等修定,共为二十篇,于公元268年(泰始四年)颁行,是为《晋律》。

我国的法律,从李悝手里具有雏形,直到这时候,才算发达完备(参看《晋书·刑法志》)。

《晋律》现已不传,然据近人余杭章氏所研究,则其单辞只义,有很文明的,决非隋唐以后的法律所及。

章氏说:隋唐以后的法律,是承袭北魏的,夹杂了鲜卑法在里头。

他文集中有一篇文章论这事,可以参看。

第六节 学术

两汉的学问,从大概说起来,可以称为儒学时代。

从儒学之中再分别起来,又可以分为今文时代和古文时代。

汉初是“黄老”

、“申韩”

之学并行的。

《史记·儒林传》说“……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窦太后又好黄老之术。”

大概当时的休养生息,是取黄老的主义(参看第三章);对待诸侯王等,则实系取申韩之术。

到汉武帝,任用赵绾、王臧、田蚣、公孙弘等一班儒臣;又听董仲舒的话,“表彰六艺”

,“罢黜百家”

;于是战国时“百家之学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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