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大中国历史 > 第十五章 从魏晋到唐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情形

第十五章 从魏晋到唐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情形(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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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

、“不义”

、“内乱”

之罪。

隋初,令高颎等重定新律。

其刑名有五,也有十恶之条(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唐朝的刑法,大抵沿隋之旧。

这其中最可注意的,是刑罚的变迁。

马端临说:“汉文除肉刑,而以髡笞代之。

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

其后乃去笞而独用髡。

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于死。

而深文酷吏,务从重者,故死刑不胜其众。

魏晋以来病之,然不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乃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按:复肉刑的议论,两晋时代最甚。

其理由所在,就是“死刑太重,非命者众;生刑太轻,罪不禁奸”

两语)。

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髡钳为生刑。

所欲活者传生议,于是伤人者或折腰体,而才剪其毛发;所欲陷者与死比,于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

轻重失宜,莫此为甚。

及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

按: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磬、绞、斩、枭、裂。

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

隋始定鞭笞之数,死刑只用斩、绞两种。

这都是较前代为文明处。

还有一层可注意的,便是隋朝的刑法。

是兼采魏晋和拓跋魏两种法系(这个大概是周、齐如此,而隋朝因之)。

其斟酌轻重之间,固然较旧时的法律为进步。

然而精神上,也有不如旧时的法律之处。

即如晋律,部民杀长官,和父母杀子的,都同“凡”

论。

这是两汉以后,把经学应用于法律,文明之处(父杀其子当诛,见《白虎通》)。

隋律却就不然。

这是拓跋魏的社会,进化较浅,“官权”

、“父权”

太重之故。

中国反改其旧律而从之,真是下乔入幽了。

余杭章氏《文集》里,有一篇文字,专论这件事,可以参看。

总而言之:秦汉以后的法律:经晋朝的一大改革,而大体趋于完善;经隋朝的一番损益,而轻重更觉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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