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1章 专营令(第4页)
**专营律的獠牙:火焰的刑律**
当第一批刻着冰冷日期和用途(如“蒸坊辰时”
、“冶炼午时”
)的“火引”
骨牌由窑吏石算分发到蒸坊主事颤抖的手中时,当窑吏在燃料仓库用冰冷的秤杆称量每一捆送入官窑的柴薪时,一场针对生命之火的绝对禁锢开始了。
草叶颁布的《陶窑专营令》条文,被用烧红的青铜凿,深深烙刻在窑鉴台倒扣的焚刑窑外壁上,字字冒着青烟。
***火源唯一:**唯持“火引”
于指定“官窑”
者,可取火用火。
私藏火种(如火绒、燧石)、私采燃料(如拾取枯枝)、私设炉灶者…初犯剁手(惯用手)。
再犯。
投窑焚杀。
***燃料唯一来源:**唯经“窑吏”
登记、配给之燃料,方可用于官火。
凡私藏、私拾、私换燃料者…皆为“盗燃”
。
刑罚参照私设炉灶。
***火引神圣:**火引须严格按时、按地、按用途使用。
凡超时用火、转移火种、用途不符(如取暖引用于照明)者…皆为“渎引”
。
初犯鞭背。
再犯。
断一指(非惯用手)。
三犯。
投窑焚杀。
***火税严苛:**凡申请火引者,无论用途,皆须缴纳“火税”
(以粟米、麻布、劳力折算)。
无力缴纳者,可用亲族劳力抵偿。
拒缴者…剥夺火引权…冻馁…自毙。
***窑吏无谬:**“窑吏”
所授所判,即为神火。
不得质疑。
不得申诉。
违者。
视为亵渎官窑。
处“全族净火”
之刑(全家投入刑窑焚化)。
**窑刑的焚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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