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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章 专营令(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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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律的獠牙:火焰的刑律**

当第一批刻着冰冷日期和用途(如“蒸坊辰时”

、“冶炼午时”

)的“火引”

骨牌由窑吏石算分发到蒸坊主事颤抖的手中时,当窑吏在燃料仓库用冰冷的秤杆称量每一捆送入官窑的柴薪时,一场针对生命之火的绝对禁锢开始了。

草叶颁布的《陶窑专营令》条文,被用烧红的青铜凿,深深烙刻在窑鉴台倒扣的焚刑窑外壁上,字字冒着青烟。

***火源唯一:**唯持“火引”

于指定“官窑”

者,可取火用火。

私藏火种(如火绒、燧石)、私采燃料(如拾取枯枝)、私设炉灶者…初犯剁手(惯用手)。

再犯。

投窑焚杀。

***燃料唯一来源:**唯经“窑吏”

登记、配给之燃料,方可用于官火。

凡私藏、私拾、私换燃料者…皆为“盗燃”

刑罚参照私设炉灶。

***火引神圣:**火引须严格按时、按地、按用途使用。

凡超时用火、转移火种、用途不符(如取暖引用于照明)者…皆为“渎引”

初犯鞭背。

再犯。

断一指(非惯用手)。

三犯。

投窑焚杀。

***火税严苛:**凡申请火引者,无论用途,皆须缴纳“火税”

(以粟米、麻布、劳力折算)。

无力缴纳者,可用亲族劳力抵偿。

拒缴者…剥夺火引权…冻馁…自毙。

***窑吏无谬:**“窑吏”

所授所判,即为神火。

不得质疑。

不得申诉。

违者。

视为亵渎官窑。

处“全族净火”

之刑(全家投入刑窑焚化)。

**窑刑的焚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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