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章 接踵而至(第2页)
而且新出台的修订案,并不能说是“一无是处”
,其中《台湾有线电视法》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是:所有地媒体经营业主“必须免费提供十分之一以上的频道作为公益性、艺文性、社教性节目之用”
,就是为这个“权利”
做法律上的保证的。
这些公用频道应该向社区民众、学校机关、艺文团体、公益团体开放,不向订户收费,也不得向频道使用者收费。
也不得播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台湾地这一法案是以美国1984年通过的《有线电视传播政策法》为蓝本的,该法案规定,系统频道数超过36个。
必须必须开放十分之一的“社区近用频道”
,给民众、教育机构和政府使用。
其实,早在70年代初,美国的联邦传播委员会就提出了开放免费频道的法案,即《有线电视公告与法规》但是在1979年的一次案例判决中,该法案没有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认为有线电视所有的媒体经营业主也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从而判定法案无效。
所以到了80年代,鉴于最高法院的否决,美国通过的这个“有线电视传播政策法”
是由各地方政府监督实行的,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执行标准,所以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而以台湾目前的情况看,虽然表面上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很多。
除了法规本身不够严密,主要问题是所有的媒体经营业主并不乐意去做。
而一般民众对这项可以利用的权利毫无所知,因为没有人告诉他们。
电视媒体更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会为此做宣传。
不过,民众即便是知道了,但是又能如何呢?
无论是在台湾还是在其他地方,电视节目的制作需要专业化训练和昂贵的器材,而且还要占用大量的资金。
这一切本身就是限制。
所有的媒体经营业主对共用频道的态度,仍然以“市场”
和“收视率”
为主要考量点。
在市场竞争白热化情况下,经营者自然不肯去做不赚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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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台湾立法院出台的《有线电视法》的相关法规实际是一纸空文。
如此一来,有线电视频道林立的结果其实并没有使得多元化发展成为现实,官方的意识形态的垄断虽然算是打破了,但是一个民主、多元、公正的新秩序并没有如所期待的那样建立起来。
不过这些事情台湾学者没有精力去仔细分辨,而广大民众更是对此不会关心。
因为近年来台湾当局对各个领域的法案都进行了“去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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