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阶级(第11页)
汉族两字不宜用,试问在清朝时代的满汉两字,民国初年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等语,当改作何字?历史是一种学术,凡学术都贵真实。
只要忠实从事,他自然会告诉你所以然的道理,指示你当遵循的途径。
现在当和亲的道理,正可从从前的斗争里看出来,正不必私智穿凿,多所顾虑)。
总而言之,凡阶级的所以形成,其根源只有两种:一种是武力的,一种是经济的。
至于种族之间,则其矛盾,倒是较浅的。
近代的人,还有一种缪见,以为种族是一个很大的界限,同种间的斗争,只是一时的现象,事过之后,关系总要比较亲切些。
殊不知为人类和亲的障碍的,乃是民族而非种族。
种族的同异在体质上,民族的同异在文化上。
体质上的同异,有形状可见,文化上的同异,无迹象可求。
在寻常人想起来,总以为种族的同异,更难泯灭,这就是流俗之见,需要学术矫正之处。
从古以来,和我们体质相异的人,如西域深目高鼻之民,南方卷发黑身之族,为什么彼我之间,没有造成严重的阶级呢?
总而言之,社会的组织,未能尽善,则集团与集团之间,利害不能无冲突。
“利惟近者为可争,害惟近者为尤切”
。
这是事实。
至于体质异而利害无冲突,倒不会有什么剧烈的斗争的。
这是古今中外的历史,都有很明白的证据的。
所以把种族看做严重的问题,只是一个俗见。
近代有一种贱民。
其起源,或因民族的异同,或因政治上的措置,或则社会上积习相沿,骤难改易。
遂至造成一种特别等级。
这在清朝时,法律上都曾予以解放。
如雍正元年,于山、陕的乐户,绍兴的惰民;五年于徽州的伴档,宁国的世仆;八年于常熟、昭文的丐户,都令其解放同于平民。
乾隆三十六年,又命广东的疍户,浙江的九姓渔户,及各省有似此者,均查照雍正元年成案办理。
这自然是一件好事情。
但社会上的歧视,往往非政治之力所能转移。
所以此等阶层,现在仍未能完全消灭。
这是有待于视压迫为耻辱的人,继续努力的了。
阶级制度,在古昔是多少为法律所维持的。
及文化进步乃觉得人为的不平等不合于理,此等法律,遂逐渐取消。
然社会上的区别,则不能骤泯。
社会地位的区别,显而易见的是生活的不同。
有形的如宫室衣服等等,无形的如语言举动等等。
其间的界限,为社会所公认。
彼此交际之间,上层阶级,会自视为优越,而对方亦承认其优越;下层阶级,会被认为低微,而其人亦自视为低微。
此等阶级的区别,全由习惯相沿。
而人之养成其某阶级的气质,则由于教育(广义的);维持其某阶级的地位,则由于职业。
旧时社会所视为最高阶级的,乃读书做官的人,即所谓士。
此种人,其物质的享受,亦无以逾于农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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