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阶级(第7页)
或者受他豢养或者替他工作。
事实上遂发生隶属的状态。
用其力以生产,在经济上是有利的,所以在不招兵的时候,将帅也要招人以为部曲了(《三国志·李典传》说,典有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就是战时的部曲,平时仍属于将帅之证。
《卫觊传》说:觊镇关中时,四方流移之民,多有回关中的,诸将多引为部曲,就是虽不招兵之时,将帅亦招人为部曲之证)。
平民因没有资本,或者需要保护,一时应他的招。
久之,此等依赖关系,已成过去,而其身份,被人歧视,一时不能回复,遂成为另一阶级。
“部曲”
的女子,谓之“客女”
。
历代法律上,奴婢伤害良人,罪较平民互相伤害为重。
良人伤害奴婢,则罪较平民互相伤害为轻。
其“部曲”
、“客女”
,伤害平民的罪,较平民加重,较奴婢减轻;平民伤害“部曲”
、“客女”
的,亦较伤害奴婢加重,较其互相伤害减轻。
所以“部曲”
的地位,是介于良贱之间的。
历魏、晋、南北朝至唐、宋,都有这一阶级。
使平民在某种程度以内,隶属于他人,亦由来甚久。
《商君书·竟内篇》说:“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
级乞一人。
其无役事也(有爵者不当差徭,在自己家里的时候),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
其役事也,随而养之。”
有爵者替公家当差徭时,庶子亦跟着他出去。
这即是《荀子·议兵篇》所说秦人五甲首而隶五家之制。
秦爵二十级(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级级都可乞人为役,则人民之互相隶属者甚多,所以鲁仲连要说秦人“虏使其民”
了。
晋武帝平吴以后,王公以下,都得荫人为衣食客及佃客。
其租调及力役等,均入私家。
此即汉世封君食邑户的遗法,其身份仍为良民。
辽时有所谓二税户,把良民赐给僧寺,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金世宗时免之),亦是为此。
此等使人对人直接征收,法律上虽限于某程度以下的物质或劳力,然久之,总易发生广泛的隶属关系,不如由国家征收,再行给与之为得。
封建时代的阶级,亦是相沿很久的,岂有一废除即铲灭净尽之理?所以魏晋以后,又有所谓门阀的阶级。
魏晋以后的门阀,旧时的议论,都把九品中正制度(见第七章),看做他很重要的原因,这是错误的。
世界上哪有这种短时间的政治制度,能造成如此深根固柢的社会风尚之理?
又有说:这是由于五胡乱华,衣冠之族,以血统与异族混淆为耻,所以有这风尚的。
这也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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