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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选举(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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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若在某范围之中,用之者得以自由决定其取舍,不受何等法律的限制,则谓之有衡鉴之权。

若事事须依成法办理,丝毫不能自由,即谓之依据资格。

两者是正相反对的。

资格用人,起于后魏崔亮的停年格,专以停解先后为断,是因胡灵后秉政,许武人入选,仕途拥挤,用此为手段,以资对付的。

崔亮自己亦不以为然。

北齐文襄帝做尚书时,就把它废掉了。

唐开元时,裴光庭又创循资格。

然自中叶以后,检校、试、摄、判、知之法大行,皆以资格不相当之人任事,遂开宋朝以差遣治事之端。

明孙丕扬创掣签法,资格相同者,纳签于筒,在吏部堂上,由候选者亲掣(不到者由吏部堂官代掣)。

当时亦系用以对付中人请托的(见于慎行《笔麈》)然其后卒不能废。

大抵官吏可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

政务官以才识为重,自不能专论资格。

事务官不过承上官之命依据法律,执行政务。

其事较少变化。

用法能得法外意,虽是极好的事,然其事太无凭据,若都借口学识,破弃资格,一定得才的希望少,徇私的弊窦多。

所以破格用人,只可视为偶然之事,在常时必不能行,历来诋諆资格之论,都是凭臆为说,不察实际情形的。

回避之法,亦是防弊的一端。

此事古代亦无之。

因为回避之法,不外两端:(一)系防止人与人间的关系。

(二)则防止人与其所治的地方的关系。

在世官制度之下,世家大族,左右总是姻亲;而地不过百里,东西南北,亦总系父母之邦,何从讲起回避?地方既小,政治之监察既易,舆论之指摘亦严,要防止弊窦,亦正无借乎回避。

所以回避之法,在封建制度下,是无从发生的。

郡县制度的初期,还毫无形迹,如严助、朱买臣均以胡人而为会稽守,即其明证。

东汉以后,此制渐渐发生。

《后汉书·蔡邕传》说:时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因此有三互之法(《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是为回避之法之始。

然其法尚不甚严。

至近世乃大为严密。

在清代,惟教职止避本府,余皆须兼避原籍、寄籍及邻省五百里以内。

京官父子、祖孙不得同在一署。

外官则五服之内,母、妻之父及兄弟、女婿、外甥、儿女姻亲、师生,均不得互相统属(皆以卑避尊)。

此等既以防弊,亦使其人免得为难,在事实上亦不得不然。

惟近代省区太大,服官的离本籍太远,以致不悉民情风俗,甚至言语不通,无从为治。

以私计论,来往川资,所费大巨,到任时已不易筹措,罢官后竟有不能归家的,未免迫人使入于贪污,亦是立法未善之处。

选举之法,无论如何严密,总不过慎之于任用之初。

(一)人之究有德行才识与否,有时非试之以事不能知。

(二)亦且不能保其终不变节。

(三)又监督严密,小人亦可为善,监督松弛,中人不免为非;所以考课之法,实较选举更为重要。

然其事亦倍难。

因为(一)考试之法,可将考者与被考者隔离;(二)且因其时间短,可用种种方法防弊;(三)不幸有弊,所试以文字为凭,亦易于复试磨勘,在考课则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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