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选举(第7页)
到元祐要回复旧法时,又有一班只习于新法的人,要加以反对了。
于是折衷其间,分进士为诗赋、经义两科。
南宋以后,遂成定制。
连辽、金的制度,也受其影响(金诗赋、经义之外,又有律科。
诗赋、经义称进士,律科称举人。
又有女真进士科,则但试策论,系金世宗所立。
辽、金科目,均须经过乡,府,省三试。
省试由礼部主持,即明清的会试。
元、明、清三代,都只有会试和本省的乡试)。
近代科举之法,起于元而成于明。
元代的科举,分蒙古、色目人和汉人、南人为两榜。
蒙古、色目人考两场:首场经义,次场策论。
汉人、南人考三场:首场经义,次场古赋和诏、诰、表,三场策论。
这是(一)把经义、诗赋,并做一科了。
(二)而诸经皆以宋人之说为主以及(三)乡会试所试相同,亦皆为明清所沿袭。
明制:首场试四书五经义,次场试论判,又于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策。
清制:首场试四书义及诗一首,次场试五经义,三场亦试策。
明清所试经义,其体裁是有一定的。
(一)要代圣贤立言。
(二)其文体系逐段相对,谓之八股[八股文体的性质,尽于此二语:(一)即文中的话不算自己所说,而算代圣贤说一篇较详尽的话。
(二)则历来所谓对偶文字,系逐句相对,而此则系逐段相对,所以其体裁系特别的。
又八股文长短亦有定限。
在清代,是长不能过七百字,短不能不满三百字。
此等规则,虽亦小有出入,但原则上是始终遵守的。
因有(一)之条件,所以文中不能用后世事,这是清代学者,疏于史事的一个原因]。
其式为明太祖及刘基所定,故亦谓之制义。
其用意,大概是防士子之竞鹜新奇的(科举名额有定,而应试者多。
如清末,江南乡试,连副贡取不满二百人,而应试者数逾两万。
限于一定的题目,在几篇文字内,有学问者亦无所见其长。
于是有将文字做得奇奇怪怪,以期动试官之目的,此弊在宋代已颇有)。
明清时代科举之弊,在于士子只会做几篇四书义,其余全是敷衍了事,等于不试。
士子遂至一物不知。
此其弊,由于立法的未善。
因为人之能力,总是有限的,一个人不过懂得一门两门。
所以历代考试之法,无不分科,就其所习而试之。
经义诗赋的分科,就等于唐朝的明经进士。
这两者,本来不易兼通。
而自元以来,并两者为一。
三场所试的策,绝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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