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赋税(第2页)
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递加十倍(《周官》小司徒郑《注》引)。
又一说以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
四丘为甸,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郑注《论语·学而篇》“道千乘之国”
引之,见《小司徒疏》)。
今文家所说的制度,常较古文家早一时期,说已见前。
古文家所说的军赋,较今文家为轻,理亦由此(《司马法》实战国时书。
战国时国大了,所以分担的军赋也轻)。
役法,《礼记·王制》说:“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周官》均人说:丰年三日,中年二日,无年一日。
小司徒说:“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
惟田与追胥竭作。”
案:田与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起徒役则是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
地方上固有的事,总是与人民利害相关的,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则利害未必能一致,或且相反。
所以法律上不得不分出轻重。
然到后来,用兵多而差徭繁,能否尽守此规则,就不可知了。
古代当兵亦是役的一种。
《王制》说:“五十不从力政(政同征,即兵役外的力役),六十不与服戎。”
《周官》乡大夫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疏》说七尺是二十岁,六尺是十五岁。
六只是未成年之称,其说大约是对的。
然则后期的徭役,也比前期加重了。
以上是古代普遍的赋税。
至于山林川泽之地,则古代是公有的。
手工业,简易的人人会做,艰难的由公家设官经营。
商业亦是代表部族做的(说已见第五章),既无私有的性质,自然无所谓税。
然到后来,也渐渐地有税了。
《礼记·曲礼》:“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
古田地字通用,田之外兼数山泽,可见汉世自天子至封君,将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皆作为私奉养,由来已久(参看第五章)。
市井租税,即系商税。
古代工商业的分别,不甚清楚,其中亦必包含工税。
案:《孟子·王制》,都说“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
。
廛是民居区域之称。
古代土地公有,什么地方可以造屋,什么地方可以开店,都要得公家允许的,不能乱做。
所以《孟子·滕文公上篇》,记“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文公与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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