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吕思勉有哪些著作 > 第八章 赋税

第八章 赋税(第12页)

目录

鱼鳞册以田为主,记其地形,地味及所在,而注明其属于何人。

黄册由里长管理,照例应有两本。

一本存县官处,一本存里长处,半年一换。

各户丁粮增减,里长应随时记入册内,半年交官,将存在官处的一本,收回改正。

其立法是很精明的。

但此等责任,是否里长所能尽?先是一个问题。

况且赋役是弊窦很多的。

一切恶势力,是否里长所能抗拒?里长是否即系此等黑幕中的一个人?亦是很难说的。

所以后来,两册都失实了。

明代的役法,分为力差和银差。

力差还是征收其劳力的,银差则取其实物及货币。

田税是有定额的,役法则向系量出为入。

后来凡有需要,即取之于民,谓之加派。

无定时,无定额,人民大困。

役法向来是按人户的等第,以定其轻重、免否的。

人户的等第,则根据丁口资产的多寡推定,是谓“人户物力”

其推定,是很难公平的。

因为有些财产,不能隐匿,而所值转微(如牛及农具、桑树等);有些财产,易于隐匿,而所值转巨(如金帛等)。

况且人户的规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诈、受贿等,都在所不免。

历代讫无善策,以除其弊。

于是发生专论丁粮和兼论一切资产的问题。

论道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

论手续,却以专论丁粮为简便。

到底因为调查的手续太繁了,弊窦太多了,斟酌于两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的公平,而求手续的简便为有利,于是渐趋于专论丁粮之途。

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于其无定额,无定时,使百姓无从预计。

于是有一条鞭之法。

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

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

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

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

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

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

加赋偏于田亩,是不合理的。

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

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

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

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