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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三王时代(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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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书经·无逸篇》述殷中宗高宗祖甲诸君享国的年数,似乎也还确实。

商朝一代,可考见的事情,分述如下:

其一是伊尹放太甲。

《史记》上说:

汤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

于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即位二年崩。

立外丙之弟中壬……即位四年崩。

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太甲,成汤适长孙也……帝太甲元年,伊尹作《伊训》、《肆命》、《徂后》。

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

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

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见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

这件事,本来没有异说,伪古文《太甲》才说“王徂桐宫居忧”

,又说“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

;伪《传》就说“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

;又解《书序》的“太甲元年”

,作“汤没而太甲立称元年”

;伪《伊训》:“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

,作“汤崩逾月,太甲即位,奠殡而告”

以就之;就把外丙中壬两君革去,又把《史记》的“太甲既立三年”

,“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

,两个“三年”

缩成一个三年了。

这是不值得一辩的(但看上文商朝的世数,各书都与《史记》合,就知道绝不能略去外丙、中壬两君)。

商朝的“君位继承”

,大概是“兄终弟及”

,而所谓“弟”

者,以“同母”

为限,所以《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篇》)说:“商质者主天,夏文者主地;主天者法商而王,故立嗣予子,笃母弟;主地法夏而王,故立嗣予孙,笃世子。”

《公羊》何注(隐七年)说:“母弟,同母弟;母兄,同母兄……分别同母者,《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质家亲亲,明当厚异于群公子也。”

《史记》:“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

“废适”

的“适”

字,包括“弟”

与“子”

而言;和“诸弟子”

的“诸”

字一样。

以次当立的母弟,唤做“适弟”

;同母的弟兄,以次都立尽了,似乎应当回转来,立长兄的儿子;譬如,仲壬死了立太甲,沃丁死后立祖丁;这个也要包括于“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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