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章 古代官场的制度(第4页)
郡中设郡守、郡丞、郡尉和郡监御史。
郡守掌管下属的县和道,县为直辖区,而道则为自治区。
郡丞是郡守的副手,负责辅助郡守处理境内的政务;郡尉是郡守的佐官,主要负责全郡的军事事务;郡监御史则主要负责监察郡一级的行政和军事活动。
县级设县令、县丞和县尉。
县令掌管下属各乡,县城设有限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
乡设乡佐、亭长,亭长掌管下属10家,里长掌管下属5家,伍内各家相互监督。
西汉时期基本沿用了秦朝的官职,只是部分官职名称发生了变化。
丞相被改成大司徒,太尉改称为大司马,御史大夫则改称为大司空。
太守成为郡的长官,并兼领军务,因此有“郡将”
之称。
都尉和主簿也成为重要的属官,都尉负责监察郡县官吏,主簿则主管文书事务。
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设立了刺史一职。
刺史最初并非地方行政长官,但到了西汉后期,刺史开始插手干预地方的行政和军务,实际上成为了地方上的最高长官。
到东汉时期,刺史的职权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发展。
东汉末年,为了镇压黄巾起义等叛乱活动,刺史甚至被赋予了领兵作战的权利。
到了隋唐时期,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并确立了三省分权的制度,三省六部制取代了三公九卿制。
尚书省负责管理政务,中书省负责起草政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
三省的长官分别是尚书令、中书令和侍中。
尚书令多为虚位,但左右仆射实际担任宰相之职。
尚书省下设吏部、礼部、兵部、户部、刑部和工部,各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负责总管本部政务,六部分别处理各类事务。
唐朝中后期,翰林学士一职开始侵夺宰相的权力。
唐玄宗时又专设翰林学士院,专掌拟定皇帝直接下达的重大诏令。
于是出现了所谓的“内制”
和“外制”
之分。
翰林学士所传诏令直接从内廷发出,称“内制”
,用白麻纸写成;中书舍人所传诏令通过宰相拟定,称“外制”
,用黄麻纸写成。
翰林学士因此被称为“内相”
,但翰林学士并不是正式的官职,而是一种职务,因此没有正式的官阶、品级,名额也无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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