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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善意第三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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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这是想用‘善意取得’来否定‘买卖不破租赁’!”

林晓看完函件,脸色凝重。

她查了相关判例,发现确实存在类似情况,如果新房东能充分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且租赁关系未经登记(或未被告知)损害了其利益,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支持新房东,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但给予承租人赔偿,而非强制履行。

李大国得知这个消息,再次陷入绝望:“登记?啥登记?我们老百姓租个房子,谁懂还要去登记啊!

这…这难道就没王法了?”

办公室里气氛沉闷。

林晓感到一种深深的无力感,对方巧妙地利用了法律程序的漏洞(租赁备案非强制性)和“善意第三人”

制度,将一场看似是非分明的纠纷,拖入了法律技术上更为复杂的灰色地带。

她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条文,在现实复杂的博弈面前,显得如此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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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年没有说话,他走到书架前,手指拂过那几本已被翻旧的书脊。

《孙子兵法》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对手没有选择继续蛮干,而是聘请律师,转换战场到法律技术层面,这是一种“因敌变化”

那么,他也必须随之调整策略。

《毛选》中关于抓住主要矛盾的思想在此刻浮现。

当前的主要矛盾,似乎从“暴力威胁与合法抵抗”

,转变为“善意取得制度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冲突”

而矛盾的焦点,在于原房东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新房东钱某是否真的完全“不知情”

他重新坐回桌前,目光锐利地扫过对方的回函。

“林晓,李大国的修理厂在临河街开了十五年,招牌醒目,客户不断。

一个新房东,在购买一个临街商铺前,会不去实地考察吗?一个经营了十几年的修理厂,他会‘看不见’吗?”

余年提出问题,语气中带着质疑。

“您的意思是…钱某可能并非完全‘善意’,他很可能知情,只是为了顺利清场而假装不知,甚至可能和原房东之间有某种默契?”

林晓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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