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攻守易形(第2页)
的外衣下,包裹着的是精明的商业算计和对底层经营者生存权的漠视。
证据与情报在手,攻守之势悄然转变。
余年再次提笔,起草了一份措辞更为强硬、证据更为扎实的法律意见书。
这一次,他不再仅仅回应,而是主动出击。
意见书中,他首先援引了《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
的规定,明确指出“善意”
需以“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为前提。
紧接着,他抛出了张姨的证言(以“有证人可证实”
的表述,暂不暴露具体信息)以及“鼎晟公司”
类似的商业行为模式,强烈质疑钱某在购买前已知晓或应当知晓“李记汽修”
长期租赁的存在,其声称的“善意”
难以成立,至少存在重大过失。
然后,他笔锋一转,将矛头直指问题的另一关键——原房东。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方当事人李大国并未收到任何通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严重侵害。
原房东故意隐瞒长期租约的事实,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与买受人(钱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我方当事人的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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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正式代表李大国,提出三项核心诉求:
1确认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钱某继续有效。
2追究原房东隐瞒租约、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违约责任。
3要求钱某就其指使的威胁、破坏财产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这份意见书,如同一份战斗檄文,被同时送达给钱某、其代理律师鼎坤律师事务所、原房东,以及街道办和区住建委(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效果是立竿见影的。
首先坐不住的竟是原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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