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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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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两点半,郡沙县检察院公诉科小会议室。

玻璃门关上,外头走廊的脚步声被隔了一层,屋里只剩下翻纸和空调的嗡嗡声。

桌上摊着几份卷宗,最上面那本,封皮上印着“(2012)郡县刑初字第817号”

,旁边压着法院送来的那份《案件情况及合议意见材料》。

白板上写着当天要讨论的几个案号,其中一行后面用红笔圈了个小圈:“张德成危险驾驶案”

公诉科科长罗立新坐在主位,五十出头,戴着一副旧眼镜,手边放着一只搪瓷茶缸。

左手边是两个办案多年的老检察官,右手边的钱峰把那份材料翻得整整齐齐。

书记员坐在角落,计算机已经打开,新建了一个“公诉科业务学习及案件讨论记录”

的文档。

“行,时间差不多了。”

科长看了眼表,把笔在桌面上轻轻敲了两下,“今天先把几个有点争议的案子说一下。”

他手指在卷宗上点了点:“先说醉驾这个,张德成案。

刑庭昨天送了一份意见过来,小钱,你跟大家把情况说一下。”

“好的。”

钱峰把法院那份材料拿在手上,往前挪了一点。

“案情大家大致都看过了,就不多说了。”

他说,“重点是,县法院刑庭对这个案子,有一点不太一样的看法。”

科长抬了抬眼皮:“恩。”

“他们在材料里提到,”

钱峰念,“案发时间是凌晨、路段是郊区乡道、两轮摩托、行驶距离短,认为本案的社会现实危险性相对较低。”

“还有人提出,可以讨论本案是否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他又补了一句:“简单说,就是想探讨在这种边缘醉驾案里,要不要考虑不认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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