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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法理之外的人情
他将目光缓缓移向试卷的最后一部分,那三道占据了近半篇幅的断案题。
这才是整场考试的真正核心,也是最能体现一个读书人是否具备“经世致用”
之才的地方。
大乾王朝选拔官吏,并非是要一群只会引经据典、空谈心性的书呆子。
大乾王朝需要能真正下到州县,断狱问案,安抚百姓的实干之才。
律法,便是他们手中最重要,也是最锋利的武器。
陆明渊的视线扫过前两道题,心中波澜不惊。
第一案,是桩杀人案。
邻里二人因宅基地纠纷,积怨已久,一日酒后口角,升级为斗殴。
甲持棍击打乙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案情清晰,人证物证俱在,争议点在于定性为“斗殴杀人”
还是“故意杀人”
。
前者依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后者则需偿命,斩立决。
陆明渊提笔,蘸墨,笔走龙蛇。
他并未直接下定论,而是先引《大乾律·刑律·斗讼篇》中的条文,详细辨析了“谋杀”
、“故杀”
与“斗杀”
三者在主观意图、行为手段上的根本区别。
他指出,此案起于口角,凶器为随手拾得的木棍,而非预藏的利刃,且有酒后冲动之情节,应属“斗杀”
范畴。
判词写得清晰明了,法理依据充足,逻辑链条严丝合缝,无可辩驳。
第二案,是桩私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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