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党支部的设置及扩大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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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党支部的设置及扩大覆盖面
本讲导读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明确了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了规定。
贯彻落实这一部署要求,必须强化农村、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
实现党支部“有形”
覆盖和“有效”
覆盖的统一,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
用党支部的建设带动其他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基层,打牢基础。
加强党支部建设,做好党支部工作,首先需要明确党支部设置的原则和党支部内部的构成。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当前,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原则,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员人数规定要求,调整优化党支部设置,结合单位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坚决做到不管什么情况凡符合条件都要按类别成立党支部,加快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一、党支部的建立
1.党支部的设立范围、条件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按照党员人数以及地域和单位设置党支部,是设置党支部的一般原则。
按照党员人数设置党支部,可以使基层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保持适当比例,有利于基层党组织的精干和基层各级党组织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按照地域设置党支部,可以把那些没有正式职业的城市居民、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以及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有效地组织起来,发挥党支部在该地区的核心领导和保证监督作用。
按照生产、工作和行政单位设置党支部,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单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
2.党支部的设立程序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3.调整或撤销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4.临时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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