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第2页)
注18:指接受登记,并为非人头所管理之合法非人。
注19:人足寄场之简称,为一七九〇年设于江户石川岛之游民、轻度罪犯收容所。
注20:位于今新泻县佐渡岛之金山。
江户时代后期曾有一千八百名游民与罪犯被引渡至此强制劳动,主要负责排放低于海平面之矿坑内的大量积水。
注21:非人有自我管理之义务,来自外地之野非人须依非人制道排除、逮补。
遭捕者须被遣返原地,或受登记成抱非人,并加入当地非人组织接受管理。
注22:抱非人之法定居处。
依法,抱非人须居于小屋,受非人小屋管理。
注23:逸为逃逸之意,无此阶级,此处乃指出逃之非人。
注24:见注16「车老大」。
注25:即愿人坊主。
江户时代剃发素服,挨户行乞之伪僧。
常徘徊市井,于自行许愿、诉愿后,开始向人乞讨钱米。
注26:公事宿为江户时期供诉讼者宿泊之处,并代为处理诉讼事宜,即今之代书,公事宿世话役为负责打理相关事务者。
注27:江户时代高挂于行人往来的显眼处,细数罪犯罪行等的布告。
注28:于军阵、祭祀、仪式中竖立的日式旗帜。
注29:设于重要场所,负责盘查路过者、检验其行李之岗哨。
注30:原文为「蓑作り」。
在江户时期为被贱视的职业。
注31:指盲人,尤指盲眼按摩师。
江户时期盲人阶级之一,亦泛指盲人按摩师、针灸师、琵琶奏者等。
「座」为幕府为保障残障者的经济自立而组织的排他性职业公会。
注32:将喷火的烟火排列成圆形,施放时随喷火方向而回转的烟火。
放置地面施放时,圆形火焰迅速回转,看似老鼠奔驰,故得其名。
注33:日本传统葬仪中有倒置一切物品的习俗,包括将死者棉破刚盖、袜子左右倒穿,及将其床位前屏风倒立等。
据信源自将死者与生昔领域隔绝的信仰。
注34:即平将门(西元九〇三~九四〇年),日本桓武天皇之五世孙。
西元九三九年举兵谋反,后兵败战死,死后又遭斩首。
然有其死后阴魂不散,欲东山再起之说,长年为人所惧。
注35:一种重达百钱的大蜡烛。
注36:神社中用来区划出神圣场所的注连绳上,每隔三、五、七捻即会缀以方形纸张,此即纸御币。
注37:行灯即灯笼,照明灯笼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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