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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章 科试第二场下
时光飞逝。
转眼,就到了第四题。
这题是“判”
。
判,判词的判。
这是一门基本功,凡是举人、进士都要会写。
哪怕是封疆大吏也要擅长写判词。
原因很简单,这个时代行政与司法合一,不能切割。
是以,每一个当官的,就算是记不住四百三十六条律,一千八百余条判例,也要大致了解。
至少在科场,不能记不住。
题目:设若有男子名曰张三,其妻彪悍,常对子骂母。
一日张三出门,妻崔氏因小事骂张三母亲,以致张母啼哭。
张三归,问其故,怒而寻妻,骂妻无礼。
妻怒,以钗抵脖威胁,张三亦怒,以裤带勒妻脖,妻昏厥,张三犹觉不解恨,以刀乱刺妻身,其妻遂死。
汝为县官,如何判?
这段内容很长,简单来说:张三因为婆媳矛盾,最终杀妻,还觉得不解恨,就用刀把妻子乱砍致死。
这道题看似很简单,实则是个大坑。
当然可能出题的那个人,都没意识到这里有个坑。
张三因为婆媳矛盾,最终杀妻——这个题目,很多人几乎不用思考,便理所当然沿用国朝律例。
——凡妻妾因殴打辱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自杀死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这是国朝律例的第二百三十九条。
乍一想似乎没什么。
可仔细一想,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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