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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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地权
自北魏立均田之制,周、齐皆仍之,隋亦承之。
《通典》云:隋文帝自诸王已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
多至百顷。
少至三十顷。
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
并课植以桑及枣。
其田宅,率三口给一亩。
《新唐书·食货志》云: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
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
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
寡妻妾三十亩。
当户者增二十亩。
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
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
自狭乡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
已卖者不复授。
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
凡收、授,皆以岁十月。
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
《旧书·职官志》:户部,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少后多。
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旧书·职官志》:户部,凡给口分田,皆从便近。
居城之人,本县无田者,则隔县给授。
又云: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
又云: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课;秋以九月,课役皆免。
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闲月达之。
自畿内徙畿外,自京县徙余县皆有禁。
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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