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赋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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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赋税(上)
税法至隋、唐,又为一大变,庸调变为两税是也。
汉世税法,以田租、口赋为大宗。
田租虽豪强侵陵,官家弗能正,然其取之仅三十之一,要不可谓之不轻,而口赋则取之颇重。
案孟子以布缕之征,与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并举,则农家所遍有者惟布缕,自战国已然。
汉世亦应如是,顾其取之人人者,不以布缕而以钱,又不计其人之贫富而一例责之,则恶矣。
魏武定河北,田租而外,户收绢二匹,绵二斤,而口率出钱之制遂废,善矣。
然户不必皆有产,有产者亦不必均,而所取者乃一例责之,犹丧乱时之权制也。
晋户调式,始比户而授之以田,魏、齐、周皆因之,尤善之善者矣。
然官能按户授之以田,其实能否尚难言之。
而不能保既授之后,其田遂无换易。
并兼既起,田不给授,则有田者依然无田,而户调顾与田租合而为一,则无田者不徒当出绵布等调,并须出粟米之征,其受累反更深矣。
斯时也,不能制民之产,举并兼者而悉出之,凡无田者皆授之田,则又宜分田租户调为二,田税随田收取,户税则视其赀产之有无多寡而分别取之,此则庸调之所以变为两税也。
然论者皆莫喻斯理,直至迫于事势,乃不得已而行之焉。
隋依周制。
丁男一床,租粟三石。
桑土调以绢、絁,麻土调以布。
绢、絁以匹,加绵三两。
布以端,加麻三斤。
单丁及仆隶各半之,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
开皇三年(583),减十二番,每岁为三十日役。
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十年五月,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役。
《通典·食货典·赋役中》。
《隋书·高祖纪》:开皇十年六月,“制人年五十,免役收庸”
。
唐武德二年二月,“初定租庸调法”
。
《新书》本纪。
其授田之制,已见第十七章第二节。
取民之制,《旧书·职官志》述之。
《户部》。
云:“凡赋人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课户。
每丁:租粟二石。
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谓无论出绫,出绢,出絁,皆以二丈为率,非谓三者皆出二丈,凡六丈也。
杂出三种,其数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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