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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阉宦势起定罪抄家(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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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刑部递上来的案子,简直就象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案件一般。

就譬如周朝瑞的案子,刑部议罪,议的是家人代收,坐赃致罪,一贯不到。

且周朝瑞自首退赃,按照《问刑条例》规定:“官吏受财,自首尽还官主者,减罪二等,免追夺除名。”

贪污一贯,原本就是刑罚最轻的,仅笞二十,又减罪二等,免追夺除名,意思是罚都不用罚了。

当然

这个时候有人会有疑问。

我大明朝严惩贪腐,只要是有贪腐,不管是什么情况,不管数额多少,都是罢官的,怎么到了周朝瑞这里,就屁事没有了呢?

问题很简单,时代变了。

洪武朝的时候,《大明律》与《大诰》并行,律法严苛,官员受贿1贯即处死刑并罢官抄家,如空印案、郭桓案株连数万人。

从永乐时期开始,便不再用重典。

到了弘治时期《问刑条例》出现后,律法进一步宽松。

万历朝后,官僚体系腐败,受贿罢免制度形同虚设,如首辅张居正虽改革严厉,但其亲信受贿仍被包庇。

虽有法律,但实际执行严重偏离法律,形成“法网虽密,权贵可逃”

的悖论。

而魏忠贤的调查中,周朝瑞虽然也是坐赃致罪,但金额却不是一贯不到,而是足有三千两。

按照大明律法,便是周朝瑞自首退赃,也是要罢官,受三年徒刑。

毕竟,到了杖四十以上的罪行,《问刑条例》中的免罢职的律法就失效了。

而魏忠贤给的表册里面,还有人贪污枉法万两之多,按照大明律,那是要杀头抄家的。

朱由校简单的算了算,这些官员合计要退赃的数目,竟有数万两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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