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奴客门生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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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奴客门生部曲
奴婢之原有三:一曰俘略:《史记·项羽本纪》:秦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
秦吏卒多窃言曰:“今能入关破秦,大善。
即不能,诸侯虏吾属而东,秦必尽诛吾父母妻子。”
及羽屠咸阳,收其宝货妇女而东。
其破田荣,皆阬荣降卒,系虏其老弱妇女。
汉王既灭项羽,诸民略在楚者皆归之,此战时所虏也。
栾布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孝文窦皇后弟广国,四五岁时,为人所略卖。
《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蒲侯苏夷吾,鸿嘉三年(前18),坐婢自赎为民,后略以为婢免。
此皆平时恃强为之,实为罪大恶极。
然王莽言当时之弊曰“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
,本传始建国元年(9)行王田时语。
则其事几与粥卖同其普遍矣。
二曰罪人:此即所谓官奴婢,然亦可赏赐粥卖。
如武帝赐异母姊脩成君奴婢三百人;后汉东平宪王归国,特赐奴婢五百人;清河孝王出居邸,赐奴婢三百人;晋武践阼,以奴婢二人赐王基。
又如汉傅大后使谒者买诸官婢,贱取之,复取执金吾官婢八人,见《汉书·毋将隆传》。
是也。
官奴婢既可赏赐粥卖,则有罪为奴者,自亦可在私家,故季布匿濮阳周氏,周氏凳钳布,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朱家所卖之也。
三曰粥卖:此本民间因困穷而起。
《汉书·食货志》云:“汉兴,接秦之敌,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高祖乃令民得卖子。”
则买卖人口,本为法令所禁。
然此实所谓“法不能禁,义不能止”
者。
贾捐之语,见本传。
故贾谊谓当时之民,岁恶不入,请爵卖子,几视若故常也。
又有初以为质,后遂没为奴婢者。
严助为淮南王谏伐闽越曰:“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
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曰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
赘即质也。
又有贩卖外国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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