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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赋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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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赋税(下)

山泽之利,隋时尽弃之。

《隋书·高祖纪》:开皇元年三月,弛山泽之禁。

《百官志》:名山、大泽不以封,盐、铁、金、银、铜、锡及竹园,别都宫室、园圃,皆不以属国是也。

唐制:山泽属于虞部,而都水监亦掌川泽之政。

见《新书·百官制》。

其禁时张时弛,《新书·玄宗纪》:开元十六年十一月,弛陂泽禁。

《德宗纪》:大历十四年七月,弛邕州金坑禁。

《敬宗纪》:宝历二年七月,以渼陂隶尚食,禁民渔。

《懿宗纪》:咸通四年七月,弛廉州珠池禁。

《苏瑰传》:子颋,开元八年(720),检校益州大都督府长史,按察节度剑南诸州。

时蜀凋攰,人流亡,诏颋收剑南山泽、盐铁自赡。

《卢坦传》:为东川节度使,尽蠲山泽、盐井、榷率之籍。

《孔巢父传》:从子戣,累擢谏议大夫,条上四事,其一曰“山泽、榷酤,为州县弊”

大抵其权不甚统一,在盛时取之尚不甚酷,至藩镇割据而不可究诘矣。

而要以盐利为最大。

隋开皇三年(583),“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

,见《隋书·食货志》。

《通典》云:“唐自上元以后,天下出盐处,乃各置盐司,节级权利。”

《新书·食货志》云:“唐有盐池十八,井六百四十,皆隶度支。”

其中安邑、解县有池五,总曰两池。

岁得盐万斛,以供京师。

盐、灵、会三州,皆输米以代盐。

安北都护府岁得盐万四千斛,以给振武、天德。

诸井,山南西道、剑南西川、东川院领之,皆随月督课。

幽州、大同、横野军有盐屯,岁得盐二千八百斛,下者千五百斛。

负海州岁免租为盐二万斛,或以盐价市轻货,皆输司农。

盖兵兴后之制也。

《志》又云:“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

乾元元年(758),盐铁使第五琦初变盐法。

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

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

《旧书·琦传》云:“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

官置吏出粜。

其旧业户并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

盗鬻者论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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