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选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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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选举(下)
举官之制,隋、唐时亦为一大变。
其事维何?辟举之废是已。
《隋书·百官志》曰:“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
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
每岁考殿最。
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迁。
开皇十五年(595),罢州、县乡官。”
《通典·职官典·总论州佐》曰:“北齐州、郡佐吏,皆州府辟除。
及后主失政,赐诸佞幸卖官,多占州、郡,下逮乡官,多降中旨。
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
后周刺史,府官则命于天朝,州吏并牧、守自置。
至隋,以州为郡,无复军府,则州府之吏,变为郡官矣。
自魏、晋以后,刺史多带将军开府,州与府各置僚属,州官理民,府官理戎。
大唐无州府之名,而有采访使及节度使。
采访使有判官二人,支使二人,推官一人,皆使自辟召,然后上闻,其未奉报者称摄。
其节度、防御等使寮佐辟奏之例亦如之。”
案因卖官而敕用,乃乱政,非法制;军府亦非民政;然则目周、齐已前,地方用人之权,迄未属于中央也。
州郡之用人,必就其地,自隋变法,而州郡用人之权失,士子仕于当地之途亦窒矣。
《陔余丛考》“郡国守相得自置吏”
条云:“郡守置掾属,皆用本郡人。
《通典》谓汉时惟三辅许兼用他郡人。
案《汉书·循吏传》:黄霸淮阳人,补左冯翊卒史。
如淳曰:三辅郡得用他郡人,其余则否。
京房为魏郡太守,自请得除用他郡人。
以欲用他郡人而特奏请,尤可见掾属无不用本郡人也。”
故云为一大变也。
此专制政治演进必至之势。
何者?专制政治之演进,必日摄地方之权而归诸中央也。
《隋书·儒林·刘炫传》:牛弘尝从容问炫曰:“《周礼》士多而府史少,今令史百倍于前,减则不济,其故何也?”
对曰:“古人委任责成,岁终考其殿最。
案不重校,文不繁悉,府史之任,掌要目而已。
今之文书,恒虑覆治,锻炼不密,万里追证,百年旧案。
故谚云:老吏抱案死。
古今不同,若此之相悬也。
事繁政弊,职此之由。”
弘又问:“魏、齐之时,令史从容而已,今则不皇宁舍,其事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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