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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章 仲裁庭
劳动仲裁庭,远不如法院法庭那般庄严肃穆,更像是一个解决劳资纠纷的务实场所。
但今天,不大的仲裁庭内却弥漫着一股无形的硝烟。
申请人席上,坐着叶凡和林静;对面,被申请人席上,依旧是那位孙总监和外聘律师,旁边还多了一位财务部的经理,显然是准备在数据上做文章。
旁听席寥寥数人,空气因紧张而显得粘稠。
仲裁员宣布开庭,核对身份,宣读权利义务。
程序性的环节一过,战斗立刻打响。
叶凡作为申请方代理人,首先陈述仲裁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被申请人恢复与林静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及社保费用。
他的陈述简洁有力,重点重申了对方未能就其“架构调整”
和“岗位撤销”
的主张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强调了解除行为程序的违法性和实体上的不正当性。
轮到被申请人答辩,对方律师显然有备而来。
他没有再纠缠于虚无缥缈的“架构调整”
,而是抛出了一份“新证据”
——一份林静怀孕前最后一个季度的《绩效考核表》,上面有几个项目的评分被刻意打低,总体评级为“c(待改进)”
。
“仲裁员,我方并非无因解除。”
对方律师义正辞严,“林静在职期间,工作表现未能达到岗位要求,多次绩效考核不合格。
公司基于其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这一手打得相当刁钻!
直接将解除理由从“架构调整”
切换到了“不胜任工作”
,试图绕开对“三期”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不胜任工作”
解除,虽然也受限制,但并非绝对禁止,只要程序合规,仍有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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