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章 督造铁管枪(第4页)
李光耀正色道:“大宋有李帅,人民幸甚,国家幸甚!”
我骂道:“你知我李逵脾性,别说那些没用的!
哥忙得很,你就说,这事准备咋办?”
李光耀答道:“李帅,这是昨日我尚且犹豫,既然今日李帅来了,我已有主意!
您且忙您的事。
将士们日夜操劳,却被一个乡间盗墓贼惹得寝食不安。
还有什么公理?”
我一听哈哈大笑起来。
李光耀惊问我何故大笑。
我答道:“李大人,你刚才最后一句‘将士们日夜操劳,却被一个乡间盗墓贼惹得寝食不安。
还有什么公理?’正是我一个时辰前对王公衮兄长王佐所说之言,因而发笑。”
李光耀也忍不住大笑几声,说道:“所谓英雄所见略同,李帅与我所言相同,我也算是英雄了?”
我答道:“陛下前日曾言,李光耀的大理寺办事一向证据确凿。
今日谁还敢说你李大人不是英雄?”
于是,胡乱扯了些闲话,便告辞出来。
次日,皇上赵佶下诏让大理寺卿李光耀、刑部尚书侯蒙等人议王公衮杀人一案。
这叫做“杂议”
,是宋代裁决疑案的一项司法机制:“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
议法的时候,李光耀发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说,阐明国家立法与司法的基本精神。
李光耀首先提出:“复仇,义也。
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
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
以尔之仇,丽吾之法。
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
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
啥意思?就是李光耀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
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
为人子者,当他们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杀害,却不敢以私人暴力复仇,那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将会给他们主持公道、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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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样一种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李光耀又说:“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尸也,父母之仇,莫大于是。
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义也。
而莫之敢杀也,以谓有法焉。
律曰:‘发冢开棺者,绞。
’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则贼之死无疑矣。
贼诚死,则二子之仇亦报。
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
意思是说,王佐、王公衮兄弟的母亲安葬于地下,却被嵇泗德挖出来,曝尸于野外,王公衮抓获嵇泗德,若是私自杀了,也不违自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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