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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章 两千年前的公有制社会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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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的官奴、刑徒、军人、官吏的数目都十分庞大,而国家要维持如此完整细致的禀给制度,如没有一定的物资基础是不可想象的,而这些物资便主要得依靠国有制经济各部门的相当规模的生产。

秦国国有制经济的规划性也相当突出,且管理严格。

《商君书·徕民》提出“制土分民”

的原则,计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万亩左右,“可食作夫五万”

,即每户授田一百亩,可授五万户。

这授田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第五年,估计可以授出的全国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

的法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定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按规定授田”

直到这时,有规划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从《效律》等律文的内容看,秦凡主管经济的部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核算的事宜,称为“计”

同时,这些部门每年都要向上级或朝廷报告其经济收支情况,称做“上计”

“上计”

的内容不仅有钱、粮收支的项目,还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劳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况。

它不但使中央政权能及时把握全国经济乃至各部门经济的状况,以便下达适宜的规划;也能据此考核各级官吏的政绩,使其更有效地执行国有经济的规划。

正因为其国有制经济体系的庞大,所以秦国对上计制度的要求也相当周密与严格。

秦国的国有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官营工商业经济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对于经济运作有着周密规划和一系列细致的管理制度。

而当时并不存在什么新兴地主阶级,虽然在官营工商业中使用着大量的奴隶和刑徒,但秦国毕竟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大国,在农业生产中主体劳动者是国家授田的农民。

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性质,与传统的定论就有着极大的距离。

我们认为,如果将“封建”

这个概念,仅限于农民受田租剥削的生产关系而言,那么,当时的秦国应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国家封建制社会。

法家在经济方面的主张其实是“一种超阶级的国家主义经济观”

,而秦国在它的指导下,走进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之中,就一点也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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