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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章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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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质证!”

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合作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由被告出资金,原告出技术并负责管理,可见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合作,这一点从协议的名字上就能体现出来。

第二份证据,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该银行流水是被告给原告的补助,不是工资,原告作为管理者和股东,被告愿意支付一定的补贴和补助给原告,。

第三份证据,工资条,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

该份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复印件,没有原件我不认可。

而且工资条是通过扣扣发送的,提供工资条的人不明确,我们不认可。

第四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

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因为原告的技术问题,导致项目进展不下去,被告迫于无奈才解除的合作协议,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

第五份证据,电子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邮件是合作双方沟通的邮件,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质证完毕!”

女法务专员道。

“被告举证!”

男法官道。

“被告只有一份证据,《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关系。

不存在劳动关系。”

女法务专业道。

“原告质证!”

男法官道。

“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认为该份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质证完毕!”

王川道。

“被告,你刚才说每月发放给原告的钱不是工资是补助,补助的标准是多少?有没有约定?”

男法官问道。

“补助标准是一个月一万。

是口头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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