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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考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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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重舟缓缓点了一下头,叹着气说:“这个问题难住你了吗?”

果然是碰巧才会背的?

李白斗然间惊醒,短路的大脑如遭电击,刚刚闹着要罢工的计算机突然间精神抖搂,数据峰涌而入,眼前迅速刷屏,好几个法条同时闪现。

李白不假思索的冲口而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份开始转让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法律、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ooo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李白就跟一台上足了电力的报话机,哇啦哇啦一口气不停地播了十多分钟,最后停下来,定定的看着凌重舟,不自然的笑了笑,心中惴惴地等待着凌重舟的评判。

凌重舟不动声色的听着,心中却是更加诧异,如果说刚才李白的表现是出色的话,那现在就是惊人了。

凌重舟最近接手了一个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案子,一直在研究对股份转让的规定,李白说的东西他刚刚读过。

出乎凌重舟意料的是,李白不仅能准确复述《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且还能把两个普通的部门规定也完整的复述下来,那两个一个是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是证券业协会的规定,效力要比前两部基本法弱得多,一般的非专业人士不要说复述可能听都没听过。

如果说这是一次考试的话,李白的答案只能有一个解释,那就是漏题了,但凌重舟根本就不知道今天会遇到李白,更不可能会事先为李白准备考题,刚才的问题也是凌重舟随口想到的,没有任何准备。

如果李白不是碰巧背熟了这几个法律规章的话,那就一定是把所有的,至少是关于经济类的法律规章一字不差的全都背下来了。

可是,这完全就是不可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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