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气候何以影响民事奴隶法
第一节民事奴隶
奴隶制的准确表述为:一个人及其生命和财产都完全、绝对地隶属于另一个人。
从根本上说,奴隶制无论对主人还是奴隶都没什么益处,一方面,要奴隶遵从道德为人做事,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奴隶的各种不良行为习惯,还会传染给主人,结果,主人的行为习惯完全违背了所有美德,反而成了傲慢、焦躁、残暴、纵情和残忍等性情的奴隶。
因此,奴隶制不是一种好的制度。
相比其他地方的奴隶制,容忍专制国家的民事奴隶制却更容易,因为这种国家里的人民都已经是政治奴隶了;奴隶和臣民的生活,并没有很大差别。
对专制国家里的每个人来说,能够苟活是一件值得满足的事。
君主政体下是绝对不允许奴隶制存在的,因为,保护人性免受伤害和贬低,对君主政体来说是最紧要的事。
民主政体下的法律讲求人人平等,而贵族政体下的法律平等是这样的: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平等,但前提是政体性质本身允许。
帮助公民获得不应有权力和骄奢的奴隶制,是背离政体精神的。
第二节罗马法学家的蓄奴权起源论
一种丝毫没有说服力的说法认为,奴隶制的形成得益于怜悯之心[640],这怜悯之心促成奴隶制的方式有三种。
罗马法学家有一些没有任何道理的说法:万民法允许把战俘变成奴隶,以防他们被滥杀;为使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虐待,罗马法允许前者出售自己;身为奴隶之子女的人,在其父亲无力抚养他(她)时也要沦为奴隶,这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
其无理之处首先在于,可以在战争中杀人的说法就是错误的,杀人是迫不得已的,哪怕是在战争中;当一个战俘成为奴隶之后,实际上已经意味着他没有被杀,因此,他本来必须要死的说法就是错误的。
战争赋予战胜者对战俘的全部权力,不过是看好他们、不让他们继续造成危害。
世上无论哪个国家,都会指责和蔑视激战之后残酷滥杀战俘的行为。
[641]
自由民可以把自己当作奴隶出售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
有买卖就要有价钱,可是,买卖成交后,奴隶的财产——所得价钱——自然就是主人的了,这实际上相当于买主白白得到一个奴隶。
可能会有人说,有一笔(将来)用于赎身的钱是属于奴隶的,但是,没有奴隶就没有这笔钱。
自杀行为由于意味着国家的减员所以理应禁止,这么来看就给禁止出卖自己的规定增加了一条理由。
国家全体公民的自由,由每个公民的自由组成,自由公民的身份甚至组成了在平民政体国家的主权,因此,对我们来说,想不到居然会有人干出出卖公民身份这种怪诞至极的事[642]。
对买主而言,自由或许还有价钱可言,但对出卖者来说,自由是无价的。
对财产的分割既然是民法所允许的,再把一部分分割受益者视为可被分割的财产,就是没有道理的。
民法可以不考虑契约中要规定使受害一方恢复原来的状态,但如果这种损害达到最大程度,就必须予以考虑,当然,首先要阻止侵害行为。
有人给出了跟前两个理由一样无法成立的理由,那就是个人的出身。
尚且不能出售自己的人有什么理由来出售还未降生的孩子?沦为奴隶的厄运,既然是战俘理应避免的,就更不要说他的孩子。
处死罪犯是合法的,因为在制定惩处他的法律的时候,他也是受保护的对象。
比如一个杀人犯,他毫无理由反对今日宣判处死他的法律,因为他的生命也是这部法律所保护的,就是说他也曾是受益者。
但奴隶的情形却要另当别论,因为与奴隶有关的法律从来都是对奴隶不利的,这违背了所有社会中的基本原则。
有人以主人养活奴隶为由,认为法律有利于奴隶。
照此说来,适合当奴隶的,就只有那些不能养活自己的人,可这样的奴隶谁愿意要呢?至于跟着父母沦为奴隶的孩子,我们必须承认,他们的主人为了养活他们,提供了一些东西:为使他们不至于饥饿,主人养活了他们的拥有母乳这一自然馈赠的母亲。
无论公民法还是自然法,奴隶制都是与之背离的。
公民法不保护奴隶,是因为他们不是社会的一员,所以,公民法没有一条能够防止奴隶逃跑的条款,这种条款只见于家法,也就是主人的规定。
第三节另一起源
我想说蓄奴权还有一个起源,那就是民族间的蔑视,而这种蔑视产生于习俗的差异。
洛佩兹·德·伽马写道[643]:“在圣玛尔塔附近,西班牙人发现几个里面装着螃蟹、蜗牛、蝗虫和蚱蜢等当地食品的篮子,征服者就说这是被征服者的一种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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