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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作为一个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行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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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基础的原则,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本章要讨论的题目

我的脑海里浮现了一系列的思想,这将是一个涵盖极广的题目。

我将不怎么关注事物本身,而是更多地关注事物的秩序。

为使事物本来的面貌呈现出来,我必须破除层层干扰,直接进入事物的核心。

第二节足够的精神准备是良好法律被接受的前提

日耳曼人觉得最无法忍受[809]的就是瓦鲁斯[810]的法庭。

为了便于对刺杀国王的凶手展开审问,查士丁尼在拉克希安人的居住地建了一座法庭[811],这一行为在日耳曼人看来是野蛮而可怕的。

在反对罗马人的演说中[812],米特里达提对罗马人的诉讼程序[813]进行了重点批评。

帕提亚人在罗马长大的那位国王,平易近人[814],然而帕提亚人居然无法容忍他。

未适应自由生活的民族也无法容忍自由。

同理,习惯生活在沼泽地区的人也不看好新鲜空气。

有一个名叫巴尔比的威尼斯人,他来到勃固[815]并拜见国王,当这位国王听说威尼斯没有国王时笑破了肚皮,以至于跟当朝大臣们说话都显得极为困难。

对于这样的民族,难道会有一个立法者推荐平民的政体吗?

第三节暴政

暴政分为实际暴政和精神暴政两种。

前者指治国的手段是暴力,后者指的是一种感觉上的暴政,就是说,当民众感觉到自己的想法与执政者所确立的一些东西彼此冲突,就觉得那些东西是暴政。

狄奥说,奥古斯都曾要求臣民称他为罗慕洛斯,后来却放弃了这个企图,因为他听说,人民担心他这样要求其实是想当国王。

早期罗马人拒绝要一个国王的原因是,那个国王[816]的权力令他们忍无可忍。

到了奥古斯都时代,罗马人又由于忍受不了国王的排场而不要国王。

就实际情况而言,恺撒、三头执政官和奥古斯都是国王,但他们表面上是平等待人的;就其私下生活而言,他们的表现与奥古斯都时代的国王们形成鲜明对比,即不讲究奢华。

罗马人不要国王,表现了他们在行为原则上保持原生态,拒绝模仿非洲和东方的愿望。

狄奥还说[817],奥古斯都曾制定一些太过严酷以致招致罗马人民愤怒的法律。

然而,人民的愤懑后来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事实是这样的:演员彼拉德已经被乱党逐出罗马,而奥古斯都允许他再次返回罗马;在罗马人民眼中,对一个著名艺人的驱逐,是比废除所有法律更严重的暴政。

第四节普遍精神

人们能否形成普遍精神,起支配性作用的因素有气候、宗教、法律、政治准则、旧有惯例、习俗、行为原则等。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与其他因素之间具有此起彼伏、此强彼弱的关系。

对每个民族来说都是如此:支配蛮人的因素,几乎只是大自然和气候;支配中国人的因素,是行为原则;支配日本人的因素,是残酷的法律;斯巴达这一民族的基本风格,是其习俗所奠定;罗马人的基本风格,取决于政治准则和古老习俗。

第五节民族的普遍精神,千万不可更改

法律不应束缚下列民族[818]的行为原则,否则他们的美德将受到限制:他们善于与人打交道,心胸开阔、不爱计较,热爱生活且趣味十足;他们善于表达,积极活泼又招人喜欢;他们也有粗心的时候,更多时候是大方自然、不拘小节的;他们还比较勇敢,容易宽容别人,坦荡率真,有一定的荣誉观念。

应允许这样的民族有一些小缺陷,因为毕竟他们的性格总体而言是非常优秀的。

给妇女一些约束,也许是可行的。

要纠正她们的品行、不让她们无限奢华下去,或许可以诉诸法律。

然而,这样做难保不会泯灭她们的某种情趣和礼貌,这情趣可是足以让这个民族富有起来,这礼貌对外族可是有相当吸引力的啊!

这种民族精神应当受到立法者的尊重,除非它违背了所在政体的原则。

因为,我们最好的状态只会在充分发挥天性时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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