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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四章 杀鸡下(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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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转运使,我哪里胡闹了。”

“你们滋事生非!”

“没有啊,难道你指审问贿赂案?范讽受贿几两银子,朝廷还派出钦差刻意审问,这是几万贯钱,我做错了吗?”

郑朗一脸茫然地问。

“那就走着瞧!”

“张转运使,不急,既然来了,正好看一出好戏。”

“你想做什么?”

“不是我想做什么?难道你坐看象罢盐一样,自杭州开始,一直到两浙全部罢市?”

“哼!”

江钧冷哼一声,坐下。

做样子的,两人皆是心知肚明。

郑朗下令让韩绛与吕公弼审问贿赂案,江张二人知道无法善了。

罢盐与罢市的手段使出,郑朗也没有办法与他们二人善了。

要么是他们二人走,要么是石介走,还要看,月带回的金银数量不足,连郑朗也要走。

一会儿带上几十个人。

都是将校,从禁军收押上来的,他们全部有受贿的行为,包括两个禁兵的指挥。

有人证与物证,但这些将校不承认。

因为重视内治,宋朝可以说是国封建朝代法制完善的朝代。

立法完善,并且不时校正调整,“与时俱进”

制齐全,从县到州到大理寺、刑部,都有一套齐全的审问机构。

允许姓上诉,甚至允许姓拦御驾告御状,京师设闻登鼓,防止地方官吏沆瀣一气,造成冤假错案。

还有复审与奏谳。

疑案必须上报朝廷判决,判决下去,判决的官员必须为自己的判决担当。

就是这样,唯恐出现地方官员判案不公,又设有一套监察机构,比如州府的通判,一路的转运使,朝堂的御史台。

终定夺疑案不是大理寺,而是御史台。

审案时先由幕职官写出拟判,再由各位官员参加集体审判,签署画押,呈送长官正式宣判。

仅本级官僚系统内部,就形成了三次审核。

还不能定判,必须问犯人是否服判,若不服可以上诉。

若服罪无异,整个案子才能“结绝”

审讯过程,可以使用一些刑具,但用刑必须长官同意,刑具、用刑部位、等级都有严格规定,不能随便施行。

不能当真,真若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宋朝的律法可以说领先了国一千年。

但表面的样子要必须做一做的。

比如这些将校不承认罪状,现有了人证物证,但不是很齐全,必须要一一再审。

然而郑朗懒得审了,直接将他们押了起来,连同这些罪状一道带到京城。

京城若处理,他不问,不处理,他也不问,但不能杭州继续搞事。

是第一批。

接着押进来的人多,江钧与张从革却气愤的站起来,喝道:“郑朗,你想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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