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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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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无法反驳,理所当然。

是的,能粉碎京极堂的意见的,恐怕只有‐‐木场而已吧。

对他说理是没有用的。

&ldo;而且,当本人与周围都无法发现足以认同的动机时,便会将之判断为缺乏社会责任的状态。

我认为这是种逃避。

大家都以为只要将搞不懂的东西拋入名为精神病或神经症的黑盒子即可。

这就是世人最擅长的机会主义。

可是对于被当作垃圾场的真正的神经症或精神病患者而言却只是很大的困扰。

而且只要被贴上这种卷标就等于无罪释放,并将之驱逐出社会之外,流放于外野。

歧视犯罪者并放任其自由,岂不是种本末倒置?多么愚蠢哪。

&rdo;

&ldo;那我们又该以何种态度来面对犯罪?我不懂啊。

&rdo;

青木似乎很动摇。

&ldo;所以我想说的是,过度要求动机与助长基于偏见的歧视行为没有两样,都是一种想由日常生活当中把名为犯罪的可憎污秽排除出去的行为。

况且将犯罪断定为个人问题是种单方面的暴力,犯罪行为并不能还原为个人的资质。

你们该不会是隆布罗索(注一)或克雷奇默(注二)的信徒吧?&rdo;

注一:cesarelobro,公元一八年~一九○九年。

意大利犯罪学者,提倡天生犯罪说。

认为有些人天生具有犯罪的特质,而有些犯罪特质会隔代遗传。

他也提出能透过某些生理特征来辨识犯罪者。

注二:estkretschr,公元一八八八~一九六九年。

德国精神病学家。

试图将精神病岣病发与某些体质特征结合。

也认为某些精神疾病容易在特定的体型发现。

我想没人听过,连反问也没有。

&ldo;或许犯罪生物学这个分野将来应改变型态继续提倡,只是现在还讨论什么低劣的遗传特质或体型性质反而会受到强烈谴责。

但是所谓的犯罪的动机赋予其实也逐渐变得与天生犯罪说‐‐认为犯罪者的犯罪素质与生俱来的概念‐‐毫无差别。

只要贴上诸如&lso;因为那个人是如何如何所以才会犯下这种罪行&rso;之类的卷标大家就会接受‐‐这不过是种换了外壳的天生犯罪说罢了。

但这种倾向在未来恐怕仍会逐渐扩大。

我听说有个难得一见的大笨蛋学者主张能由血型断定性格,这其实也跟天生犯罪说没什么差别。

这种隐藏的歧视在无法明目张胆歧视&lso;外来人&rso;与&lso;贱民&rso;的社会中最流行了。

&rdo;

&ldo;你想说犯罪的动机赋予是排除犯罪者的歧视行为?可是如果将动机从犯罪中剔除的话还会剩下什么?&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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