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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谓法家XiNShUHaiGe CoM(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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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解老》《喻老》诸篇,另是一人所作。

《主道》《扬榷》(今作扬权,此从顾千里校)诸篇,又另是一派“法家”

所作。

《外储·说左上》似乎还有一部分可取。

其余的更不可深信了。

三、法

按《说文》:“灋,也。

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解兽也。

似牛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宜者。

象形)。

法,今文省。

佱,古文。”

据我个人的意见看来,大概古时有两个法字。

一个作“佱”

,从亼从正,是模范之法。

一个作“灋”

,《说文》云:“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是刑罚之法。

这两个意义都很古,比较看来,似乎模范的“佱”

更古。

《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荆,惟作五虐之荆,曰法。”

如此说可信,是罚刑的“灋”

字乃是后来才从苗民输入中国本部的。

灋字从从去,用兽断狱,大似初民状态,或本是苗民的风俗,也未可知。

大概古人用法字起初多含模范之义。

《易·蒙》初六云:“发蒙利用人,用说。

(句)桎梏以往,吝。”

象曰:“利用人,以正法也。”

此明说“用人”

即是“用正法”

“”

是范,“法”

是模范,“以”

即是用。

古人把“用说桎梏以往”

六字连读,把言说的说解作脱字,便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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