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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谓法家XiNShUHaiGe CoM(第4页)
大概《解老》《喻老》诸篇,另是一人所作。
《主道》《扬榷》(今作扬权,此从顾千里校)诸篇,又另是一派“法家”
所作。
《外储·说左上》似乎还有一部分可取。
其余的更不可深信了。
三、法
按《说文》:“灋,也。
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解兽也。
似牛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宜者。
象形)。
法,今文省。
佱,古文。”
据我个人的意见看来,大概古时有两个法字。
一个作“佱”
,从亼从正,是模范之法。
一个作“灋”
,《说文》云:“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是刑罚之法。
这两个意义都很古,比较看来,似乎模范的“佱”
更古。
《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荆,惟作五虐之荆,曰法。”
如此说可信,是罚刑的“灋”
字乃是后来才从苗民输入中国本部的。
灋字从从去,用兽断狱,大似初民状态,或本是苗民的风俗,也未可知。
大概古人用法字起初多含模范之义。
《易·蒙》初六云:“发蒙利用人,用说。
(句)桎梏以往,吝。”
象曰:“利用人,以正法也。”
此明说“用人”
即是“用正法”
。
“”
是范,“法”
是模范,“以”
即是用。
古人把“用说桎梏以往”
六字连读,把言说的说解作脱字,便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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