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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谓法家XiNShUHaiGe CoM(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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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畸即是不齐。

后来“别墨”

论“法”

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动,如同一块碑上摹下来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

这种观念正与墨子的尚同主义相同,不过墨子的尚同主义含有宗教的性质,别墨论法便没有这种迷信了。

上文所引《墨辩》论“法”

字,已把“法”

的意义推广,把灋佱两个字合成一个字。

《易经·噬嗑卦·象传》说:“先王以明罚饬法。”

法与刑罚还是两事。

大概到了“别墨”

时代(4世纪中叶以后),法字方才包括模范标准的意义和刑律的意义。

如《尹文子》说:

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

二曰齐俗之法。

能鄙同异是也。

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

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学很受儒家的影响(说见上章),故他的第一种“法”

,即是不变之法,近于儒家所谓天经地义。

第二种“齐俗之法”

指一切经验所得或科学研究所得的通则,如“火必热”

“圆无直”

(皆见《墨辩》)等等。

第三种是刑赏的法律,后人用“法”

字单指这第三种(佛家所谓法,[达摩]不在此例)。

第四种“平准之法”

乃佱字本义,无论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认这种标准的法(看《孟子·离娄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仪》《天志》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书)。

当时的法理学家所主张的“法”

,乃是第三种“治众之法”

他们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赏之法,也要有律度权衡那样的公正无私、明确有效(看上章论慎到尹文)。

故《韩非子·定法篇》说: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又《韩非子·难三篇》说: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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