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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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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赋税

中国的赋税,合几千年的历史观之,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以最大多数的农民所负担的田税、军赋、力役为基本,随时代变化,而成为种种形式。

自亡清以前,始终被看作是最重要的赋税。

其二自此以外的税,最初无有,后来逐渐发生,逐渐扩张,直至最近,才成为重要部分。

租、税、赋等字样,在后世看起来,意义无甚区别,古代则不然。

汉代的田税,古人称之为税,亦即后世所谓田赋。

其收取,据孟子说,有贡、助、彻三法。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五十、七十当系夏殷顷亩,较周为小,不然,孟子所说井田之制,就不可通了)。

又引龙子的话,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

,即是取几年的平均额,以定一年的税额。

乐岁不能多,凶年不能减。

所以龙子诋为恶税。

助法,据孟子说,是将一方里之地,分为九百亩。

中百亩为公田,外八百亩为私田。

一方里之地,住居八家。

各受私田百亩。

共耕公田。

公田所入,全归公家;私田所入,亦全归私家,不再收税。

彻则田不分公私,而按亩取其几分之几。

案:贡法当是施之被征服之族的。

此时征服之族与被征服之族,尚未合并为一,截然是两个团体。

征服之族,只责令被征服之族,每年交纳农作品若干。

其余一切,概非所问(此时纳税的实系被征服之族之团体,而非其个人),所以有此奇异的制度。

至于助、彻,该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制度,在田亩自氏族分配于家族时代发生的(参看第二、第五两章自明)。

三者的税额,孟子说:“其实皆十一也。”

这亦不过以大略言之。

助法,照孟子所说明明是九一,后儒说:公田之中,以二十亩为庐舍,八家各耕公田十亩,则又是十一分之一。

古人言语粗略,计数更不精确,这是不足以为怀疑孟子的话而加以责难的根据。

古代的田制有两种:一种是平正之地,可用正方形式分划,是为井田。

一种是崎岖之地,面积大小,要用算法扯算的,是为畦田(即圭田)。

古代征服之族,居于山险之地,其地是不能行井田的,所以孟子替滕文公规划,还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既说周朝行彻法,又说虽周亦助,也是这个道理(参看第四章自明)。

赋所出的,是人徒、车、辇、牛、马等,以供军用。

今文家说:十井出兵车一乘(《公羊》宣公十年,昭公元年何《注》)。

古文家据《司马法》,而《司马法》又有两说:一说以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出士一人,徒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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