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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惩罚(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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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名著《水浒传》中就有关于北宋时期女人“骑木驴”

的描写。

那是在武松怒杀潘金莲和西门庆之后,惯拉皮条和教唆杀人的王婆被判处“剐刑”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

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

剐"

字,拥出长街。

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其实,在北宋时期,所谓“木驴”

通常是一面圆长型的木板,下面安装有四条支撑的驴腿或滚轮,如同一张普通的条凳。

所不同之处,首先是其表面并不平坦,而呈现一定的弧度,类似驴背的形状;另外于长木板正中间,安装一根约二寸粗、一尺余长的圆木橛子向上直竖,象征驴球,因而一般称呼此类残酷刑具为“木驴”

当被判死罪的女犯三审定谳之后,她的全身衣裤将被完全剥光,验明正身,然后衙役们将女人捆绑妥当,便可将她的双腿分开,下体对准那根驴背上的粗木橛直插进去。

接着,用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防止其因负痛而挣扎。

然后由四名大汉抬着“木驴”

上的女犯人游街示众。

有关资料表明,在女犯人“骑木驴”

游街的过程中,河北、山东等地会使用带刺的荆条,也就是《水浒传》中所说的“混棍”

,一边抽打女犯的后背,一边强迫其高喊:"

某氏,于某月某日犯淫,于此木驴游街示众,警示众人,莫如妾身之下场!"

,其余大部分地区则会在游街时以水火棍狠打女犯的乳房和臀部,以增加其羞辱感和疼苦。

到了明末清初,“骑木驴”

的刑罚更加残酷。

据有关史料记载,当时的“骑木驴”

的过程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下体内,然后放开,让这名女子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清朝时期,官场刑狱又发明了比较复杂的“木驴”

刑具,与原先“木驴”

不同的是,这类木驴上面的木橛子下面连接了偏心轮一类的活动机关,可在木驴移动时由车轮带动木橛子在女犯人的下体里一下一下地抽插。

更重一点的木驴在插下体木橛子的后面,还会加上一根套入女犯肛门的木橛,以在游街时对年轻女人的身体造成更强烈的刺激,痛苦和凌辱。”

阿彪在念这些东西的时候,时刻看着面前白母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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