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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章法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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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审判长宣读了案件的事实经过、以及起诉的案由。

某某年11月7日11时许,煤城拘留所管教何勇因有胸部不适症状,让同事叫来犯人郑好。

被告人郑好在未对患者进行常规检查,未书写病历情况下,轻率使用吃羊肉串铁签子,给何勇扎针,用针后被害人出现抽搐、口吐白沫、嘴唇发紫等症状。

被告人野蛮的行医行为,被拘留所及时赶来相关人员喝止,但被告人不听劝阻,依然坚持非法行医,直至最后被武警强自带离。

但是被告已经造成被害人不可挽回的伤害。

救护车来后,患者已经死亡。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郑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只是在一所民办学校学过几年的粗浅医学,并且出具的毕业证书为假证书假学历。

被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进行诊疗活动,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形,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刑法中的“情节严重”

,构成了非法行医罪。

接着法官拿出1月10日在省清水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根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害人何勇虽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但不排除被告人用羊肉串签子扎针,诱使患者在救护车赶到前死亡,可以认为,患者的猝死与被告不适当的扎针有着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正是被告不适当的治疗,诱发原告的死亡。

公诉方认为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郑好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何勇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郑好在致人死亡前,打伤国家执法人员,还具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

这次在服刑期间再次非法医疗,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

可见被告人是不知悔改,屡屡违法。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

公诉人宣判完以后,被告人律师邢川云作了辩护发言,他认为:

一、被告人郑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何勇在了解被告人郑好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为其治疗疾病,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被告人行为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

与被害人死亡并没有直接关系,理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至于被告人学历是否假学历问题。

他花了钱,花了时间,却得到一张并不被社会认可的学历。

被告本人也是受害人。

这不应该成为被告定刑的依据。

最后法院休庭,重新开庭后,法官作了最后判决宣告: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好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郑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用、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460.9元。

最后,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他问郑好,“被告人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郑好摇头,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宣布:“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后的第三天,郑好被带出拘留所。

他将被押往清宁监狱执行七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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