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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同态复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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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凶手看来,这三个人身上都有某种“恶”

这种“恶”

,并非寻常意义上的大奸大恶。

然而,对凶手而言却是不可饶恕的。

虽然从现有的证据资料来看,凶手与这些死者并无生活上的交集,甚至连那些“恶行”

的间接被害人都算不上。

然而,在他的内心,也许已经把自己当做一个惩罚者,并拥有让这些所谓的“作恶者”

自食其果的权力。

也就是说,他似乎对那些死者的“恶行”

感同身受,并竭力想把这种感受,反作用于作恶者身上。

这是一种非常简单的、近乎直线般的作恶——报应的思维。

在某种意义上,它非常符合人类复仇文明中的一种——同态复仇。

亦即以牙还牙,以血洗血。

而与这种比较原始的报应观念相关的另一个词是:公平。

换句话来说,凶手用这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的手段,来实现他内心中的所谓公平与正义。

于是,魏明军像于光一样,用计算数学题与时间和生命赛跑。

姜维利应验了自己的狂妄,重回“子宫”

,并在温暖的“羊水”

中宛若婴儿般倒悬。

吴兆光的车再次堵住了生命之路,只不过,这一次死于熊熊烈火的是他本人。

此外,这三起案件引起的社会轰动效应也恰恰是凶手最希望看到的。

当那三名被民众口诛笔伐的“作恶者”

相继以极具宿命感的方式死去时,拍手称快者大有人在。

似乎整个社会的激烈情绪都从这些命案中得以宣泄。

他得到了肯定,甚至是赞扬,似乎也更加确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违反道德,至少是维护公平与正义所必需的。

在某种程度上,凶手的犯罪心理定势在这种外部环境中再次得到巩固和加强。

他敢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多次犯案,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二,被害人相似。

从表面意义上来看,三起杀人案的被害人的自身属性几乎毫无相似之处。

除了性别相同之外,被害人的职业、学历程度、家庭成员情况、社会交往关系、经济状况都有很大差异。

然而,在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被害风险评估之后就能够发现,在遭受侵害的风险程度上,三名被害人有高度相似之处。

那就是,三名被害人都曾是“名人”

这种突如其来的“名声”

,都来自于死者生前的所谓“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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