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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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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选举

秦、汉选举之法,亦承古代而渐变。

古者平民登庸,仅止于士,大夫以上,即不在选举,已见《先秦史》第十四章第三节。

至秦而父兄有天下,子弟为匹夫;及汉,更开布衣卿相之局;实为旷古一大变,亦已见本篇第三章第四节。

然其制仍有相因者。

古者地治之责,实在于士,秦、汉之三老、啬夫其选。

其仕于郡县者,盖犹古者之仕于诸侯、大夫。

因计吏而进于朝,及以口率察举秀、孝,则诸侯之贡士于天子也。

天子屡诏公卿、郡国,使举贤才;又或遣使咨访;或下诏征召;则古者聘名士、礼贤者之制也。

士上书自衒鬻,则古之游说也。

给事于官者古之宦。

任子则古世禄之家,以父兄余荫进者也。

事虽相承,然一统之世,规模远较列国为大,其利弊,遂亦难以一言尽矣。

汉高帝十一年(前196)诏曰:“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

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

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

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

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下诸侯王。

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

有而弗言,觉免。

年老、癃病,勿遣。”

此为汉有天下后首次求贤之诏。

其后屡诏公卿、郡国等荐举。

其科目,以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为最多。

文帝二年(前178)、十五年(前165),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元光元年(前134),宣帝本始四年(前70)、地节三年(前67),元帝永光元年(前43),成帝建始二年(前31)、三年(前30)、元延元年(前12),哀帝元寿元年(前2),后汉光武建武六年(30),章帝建初元年(76)、五年(80),安帝永初元年(107)、五年(111)。

顺帝汉安元年(142),冲帝即位后,桓帝建和元年(147)、三年(149)、永兴二年(154)、延熹八年(165)、永康元年(167)。

又宣帝神爵四年(前58),多可亲民三字。

此外曰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

武帝元光五年(前130)。

曰文学高第。

宣帝本始元年(前73)。

曰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

宣帝地节三年(前67)。

曰厥身修正,通文学,明于先圣之术,宣究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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