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权不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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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地权不均情形
晋、南北朝时,豪族贵人,可谓极其奢侈,问其财自何来,则地权之不均,其大端也。
近人钱氏穆曰:汉世租额,系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
魏、晋租额,则《晋书·傅玄传》言:玄于泰始四年上便宜,云:“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
施行来久,众心安之。
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
人失其所,必不欢乐。”
又《慕容皝载记》:皝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
有牛而无地者,公收其七,三分入私。
皝记室参军封裕谏,谓“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
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
是魏、晋收租,以什六、什五为常,什七、什八为酷,盖私家租额本如是,官乃从而效之也。
至一人所种田数,及其所入租数,则可据屯田之制推之。
《三国·魏志·邓艾传》,载艾策屯田之语曰:“令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
计除众费外,岁完五百万斛,以为军资。
六七年间,可积三千万斛于淮上。”
四万人岁完五百万斛,是人岁输百二十五斛,此盖取其全数。
《宋书·良吏·徐豁传》:豁为始兴大守,上言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
)魏李彪请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人,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事在大和十二年,寻施行焉,见《魏书·食货志》。
)则半取之也。
王莽谓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十税五,是时之政府,实自为豪民也。
盖大乱之后,农民无所托命,不得不依附豪强,豪强遂因而虐取之,田虽非其所有,而取之遂同于其所有。
至于屯田,则政府将无主之田,收为己有,分赋军人耕种,土地之所有权,又移于政府手中,故其取之又同于私租也。
晋武平吴,制户调之式。
《晋书·食货志》述其制云:“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
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
夷人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
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男女占田合百亩,即古一夫百亩之制。
其外二字,承上绵、绢之输而言,乃百亩之内以七十亩为课田,非百亩之外别给以七十亩,此仍是十七之税。
其时又有官品占田之制:品第一者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族,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
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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