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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葬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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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葬埋

厚葬之弊,至秦、汉之世而大著,故自后汉以来,薄葬稍成为舆论。

至魏武、文二帝,乃大革其弊。

晋世亦因仍之。

《晋书·礼志》云:“魏武豫自制送终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

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无所增加。

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以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

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

魏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曰: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

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

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

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

(《本纪》又云:后终者不得合葬。

)景、文皆遵奉成命,无所加焉。

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大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

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江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案江左惟元帝葬其子琅邪悼王焕,颇失之侈,(焕年仅二岁。

)事见《晋书》本传。

又《江逌传》:穆帝崩,山陵将用宝器,逌谏曰:“宣皇顾命终制,山陵不设明器,以贻后则,景帝奉遵遗制。

逮文明皇后崩,武皇帝亦承前制,无所施设,惟脯糒之奠,瓦器而已。

昔康皇帝玄宫,始用宝剑、金舄。

此盖大妃罔己之情,实违先旨累世之法。

今外欲以为故事。

臣请述先旨,停此二物。”

书奏,从之。

则康帝之葬,亦稍违礼,此外无以泰侈闻者。

南朝淫侈之主虽多,亦未闻有厚葬之事。

不可谓非经验所积,自然之革进也。

又《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月,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禹葬成纪,(《宋书·礼志》作会稽。

市不改肆。

)上惟祖考清简之旨,所徙陵十里内居人,动为烦扰,一切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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