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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封建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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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封建之制

言晋初之事者,多以其行封建为致乱之原,其实非也。

晋初封建之制,行之未必能召乱;而其制亦未尝行。

其所以召乱者,实由其任宗室诸王大重,承州郡积重之后,而使之出专方任耳。

其任诸王大重,论者多谓其出于欲保国祚之私,此亦仅得其一端。

当时论者,自有一派,谓郡县易招祸乱,封建可以维持于不敝也。

先考其制度,继观其议论,而此事之得失了然矣。

《晋书·地理志》云:文帝为晋王,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

惟安平郡公孚(即安平献王,见第二节。

)邑万户,制度如魏诸王。

其余:县公邑千八百户,地方七十五里。

大国侯邑千六百户,地方七十里。

次国侯邑千四百户,地方六十五里。

大国伯邑千二百户,地方六十里。

次国伯邑千户,地方五十五里。

大国子邑八百户,地方五十里。

次国子邑六百户,地方四十五里。

男邑四百户,地方四十里。

武帝泰始元年,封诸王。

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

置上、中、下三军,兵五千人。

邑万户为次国。

置上军、下军,兵三千人。

五千户为小国。

置一军,兵千五百人。

王不之国,官于京师。

罢五等之制。

公、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以上为次国,不满五千户为小国。

《职官志》云:咸宁三年,卫将军杨珧,与中书监荀勖,以齐王攸有时望,惧惠帝有后难,因追故司空裴秀立五等封建之旨,从容共陈时宜。

以为“古者建侯,所以藩卫王室。

今吴寇未殄,方岳任大,而诸王为帅都督,既各不臣其统内,于事重非宜。

又异姓诸将居边,宜参以亲戚,而诸王公皆在京师,非捍城之义,万世之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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