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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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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雒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厅开庭前,孙兰等人到政府门口示威、喊冤。

庭审中,孙兰等人辱骂律师陈铭,受到法警的警告。

阿云上交了历任村干部书写的证明材料。

老支书王云说“水井纠纷发生后,据有的老干部和群众说是关井,可是也没有手续,也没有证据,在纠纷发生前也没有老干部交待。”

老干部陈明说“至于阿云那一口井,是个人或是集体使用地皮,是属于哪一方,当时上任干部也没有下传,也没有看到有文字记录。”

老干部李云说“水井纠纷一事发生前,没有文字形成是关井,也没有文字形成是宅基地。

纠纷发生后,有的说是关井地方,但没有证据。

(在我接任的时候没有任何人给我说是关井)。

据说,孙兰等又到阳县政府、县委门前示威。

阿云没有关注这些,心想法律应该是公正的。

七月二十日,阿云收到了雒阳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终身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现住宅基已有阳县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批准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批准面积o.32亩,在此宅院西南角有一水井,于一九七四年建成,本村有部分村民在此取水。

一九九二年村里建成自来水工程后,该井一度废弃。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被告孙兰等四十六户以自来水工程管理不善,影响吃水为由将原告建在水井处院墙拆除四十一平方米,并建造水塔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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