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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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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族制

宗族百口,累世同居,论者多以为美谈,此不察名实之过也。

考诸史,聚族多者,非地方豪右,则仕宦之家。

力耕之细民,则率不过五口、八口耳。

《旧唐书·沈法兴传》云:隋大业末,为吴兴郡守。

东郡“贼帅”

楼世干举兵围郡城,炀帝令法兴与太仆元祐讨之。

俄而宇文化及弑炀帝于江都,法兴自以代居南土,法兴,湖州武康人。

宗族数千家,为远近所服,乃与祐部将孙士汉、陈果仁执祐于坐而起兵。

此地方豪右也。

风尘澒洞之际,乘机割据者,往往此曹,《两晋南北朝史》言之详矣。

若夫承平之世,有扬历仕途者,则其宗亲内外,率多互相依倚。

刘审礼再从同居,家无异爨,合门二百余口。

朱泚之乱,李晟家百口陷贼中。

张浚之死,朱全忠屠其家百余人。

王师范之死,家见戮者二百口。

刘仁恭之败,晋军执其家族三百口。

皆是物也。

此等不必皆属同姓,并不必皆系亲族。

《新书·杨元琰传》,言中外食其家者常数十人,即相依倚者不皆同姓之证。

《旧五代史·朱友谦传》:后唐庄宗命夏鲁奇诛其族于河中,友谦妻张氏,率其家属二百余口见鲁奇曰:“请疏骨肉名字,无致他人横死。”

《通鉴》云:别其婢仆百人,以其族百口就刑,则所谓家属者,婢仆与亲族,各居其半矣。

《康延孝传》:河中旧将焦武等言西平无罪,二百口伏诛,盖未知其婢仆之获免也。

《旧唐书·昭宗纪》:王行瑜死后,其家二百口乞降;乾宁二年(894)。

而《旧五代史·唐武皇纪》言庆州奏行瑜将家属五百人到州界,为部下所杀,若以此例推之,则婢仆且多于亲族矣。

《新唐书·忠义传》:颜杲卿与其长史袁履谦共拒安禄山而败,及郭、李收常山,出二家亲属数百人于狱,云亲属当不苞仆妾。

及史思明归国,真卿方为蒲州刺史,令杲卿子泉明到河北求宗属。

履谦及父故将妻子奴隶尚三百余人,转徙不自存,泉明悉力赡给,分多匀薄,相扶掖度河托真卿,真卿随所归资送之,则二家亲属与非亲属,其数亦略相等也。

此等所谓家属,当时仕宦者,所至皆挈之而行。

《旧书·裴遵庆传》,言其子向,内外支属百余人,所得俸禄,必同其费,及领外任,亦挈而随之则其证。

职是故,其受累乃极探。

王琚阖门三百口,每徙官,车马数里不绝。

从宾容、女伎驰弋,凡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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