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咕公版隋唐五代史第三节 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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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奴婢
奴婢来源,一由没入,一由俘掠,一由粥卖,历代皆然。
《梁律》: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
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
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
《周六律》: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
皆见《隋书·刑法志》。
所牵涉者既广,而是时海宇分裂,上下相猜,谋反、降、叛之事,又屡见不鲜,故至隋世,奴婢之数尚甚多。
《隋书》所载,赐群臣奴婢,有至千口者。
隋时赐奴婢,见于史其数最多者,梁睿平王谦,赐奴婢千口。
时于义亦为行军总管,寻拜潼州总管,赐奴婢五百口。
其一时所赐不及此,而前后屡受赐者,如周法尚,文帝幸洛阳召见之,赐奴婢三百口,伐陈之役赐五十口,平桂州李光仕赐百五十口,破巂州乌蛮,从讨吐谷浑,与王薄、盂让等频战,各赐百口。
此特史所纪者,其不纪者,则不可知矣。
唐初尚沿此习,如河间王孝恭平江南,赐奴婢七百人是。
后似稍减,除成器让大子时赐奴婢十房外,未见甚多者。
盖因时际承平,谋反、降、叛等事少也。
虽贵人亦不能免。
如贺若弼子怀亮,尝拜仪同,弼诛,亦没为奴,寻且见杀。
宇文化及与弟智及,以违禁与突厥交市,并赐其父为奴。
杨玄感之反,炀帝使裴蕴推其党与,蕴峻法治之,所戮者数万人,皆籍没其家,亦云酷矣。
《新唐书·百官志》:刑部都官郎中、员外郎,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
凡反逆相坐,没其家配官曹。
长役为官奴婢。
一免者一岁三番役。
再免为杂户,亦曰官户,二岁五番役。
每番皆一月。
三免为良人。
六十已上及废疾者为官户。
七十为良人。
每岁孟春上其籍,自黄口以上印臂,仲冬送于都官,条其生息而按比之。
乐工、兽医、骗马、调马、群头、栽接之人皆取焉。
附贯州县者,按比如平民,不番上,岁督丁资,为钱一千五百。
丁婢、中男,五输其一。
侍丁、残疾半输。
凡居作者,差以三等:四岁已上为小,十一已上为中,二十已上为丁。
丁奴三当二役。
中奴、丁婢二当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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