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官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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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官制(下)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罢郡,以州统县,已见第一章第一节。
其时有州三百一十,郡五百有八,见《通典》。
隋于雍州置牧。
州、县亦如北齐,分为九等。
开皇十四年(594),改为四等:曰上,曰中,曰中下,曰下。
镇置将、副。
戍置主、副。
关置令、丞。
文帝以并、益、荆、扬四州置大总管。
其余诸州置总管者,列为上中下三等,总管刺史加使持节。
《通典》曰:“魏置使持节,宠奉使官之任。
隋氏废郡而以刺史牧人,既非使官,则合罢持节之称。
其时制置,不以名实相副为意,仍旧存之。
后改为太守,亦不复省。
所以使持节之名,及于边远小郡,乃不征典故之失。”
炀帝悉罢之。
并罢州置郡。
京兆、河南则为尹。
旧有兵处,刺史带诸军事以统之,至是别置都尉、副都尉,与郡不相知。
又置京辅都尉,立府于潼关。
并置副都尉。
置诸防主、副官,掌同诸镇。
其监察则归司隶台,已见前。
此实有意复两汉郡县举职,刺史监察之旧者也。
唐武德元年(618),改郡为州,《通典》云:加号持节,后加号为使持节诸军事,而实无节,但颁铜鱼符而已。
天宝元年(742),改州为郡,至德二载(757),又改郡为州。
《旧书·职官志》上州刺史下注云乾元元年(758),误也。
其叙及《新纪》《通鉴》,皆云至德二载(757)。
通计唐代称郡者仅十五年,然前后虽称为州,论其实,则皆古之郡也。
《旧书·地理志》惟列州名。
《新书》及《通典》《元和郡县志》皆州郡名并举。
盖明其中间曾为某郡,非谓其同时名州又名郡也。
《新志》间有但举州名者,于渭州下发其凡,曰:“凡乾元后所置州,皆无郡名。”
间有乾元前所置亦无郡名者,则于威州下注云“郡阙”
,以起其例,盖其地尝没于吐蕃,史失其传也。
宋承唐,以州统县,而仍留郡名,以备王公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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